胡志明市社会保险检查部门介绍,现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处罚规定已改为按单项违规行为分别处罚。此前对迟缴、漏缴三类保险的行为合并为一项处理,现在则拆分为强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独立违规,分别适用各自的罚则。

以未及时为一名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为例,超过规定期限60天即被认定为漏缴。该行为被拆分为三项行政违规:未为应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登记、未为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登记、未为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办理登记。

罚款标准分别来自不同法令条款。未为应参加强制社会保险人员办理登记,依据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44条第1款,违规人数在10人以下时罚款600万至1200万越南盾;未为应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办理登记,依据同法令第46条第1款,罚款100万至500万越南盾;未为应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办理登记,依据第90/2026/NĐ-CP号法令第82条第2款,罚款200万至400万越南盾。

按三项最低罚款合计,个人雇主漏缴一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须缴罚款900万越南盾;对组织、企业则加倍,最低为1800万越南盾。胡志明市社会保险检查部门副处长阮氏姮表示,若企业违规行为没有加重或减轻情节,将适用罚则区间的中间档,按三项违规中间档估算,漏缴一名劳动者约罚3000万越南盾。

除罚款外,企业还须补足所漏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每日0.03%的比例就欠缴、漏缴的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金额缴纳滞纳利息;若因未参保或参保不全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企业须向劳动者赔偿,例如未缴医疗保险而劳动者患病时,企业须承担诊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