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瓯省监察机构公布对越澳—金瓯旅游景点项目的监察结论,认定项目投资主张审批环节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建议对一名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三名原厅长追究责任。该项目位于安川坊,投资额2850亿越南盾,由越澳—金瓯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方,经营期限50年。
监察结论指出,2007年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向越澳—金瓯公司颁发投资许可证,投资建设金瓯文化公园,即如今的越澳—金瓯旅游景点项目。但在省里同意该公司投资之前,已有两家投资方对该项目表示关注。2006年,外事—旅游厅、计划与投资厅、文化—信息厅一致建议省里选择越澳—金瓯公司作为投资方,却没有经过招标程序。监察机构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机构将上述环节的责任归于2006年期间三个厅的原厅长,他们当时以参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参与;同时,签署同意投资主张文件的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也负有责任。监察结论同时说明,在审查投资主张提出和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后,未发现个人牟利迹象,因此建议有权限的机构对上述原副主席和三名原厅长进行审查并吸取经验。
在征地补偿和场地清理方面,监察机构表示相关工作曾遇到不少困难并拖延较长时间,但主要源于客观原因。截至目前,项目补偿和场地清理已完成并移交投资方管理,不过已移交土地中仍有3起被重新占用的情况需要彻底处理。监察机构还认定,投资方尚未编制档案提交有权限机构确认补偿、支持和安置费用,以便从应缴的土地租金和使用费中扣除,这项责任由投资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