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处公路交警第二队近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51D-499.21的汽车在车顶加装警示灯,驾驶员为35岁的L.V.T.,居住于嘉莱省。交警已就这一行为对T.制作行政违法笔录。

富寿省公安厅表示,该行为适用政府第168/2024号法令第13条第3款a项的规定,该项已经第238/2026号法令修订补充。本案拟处罚款150万越南盾,同时扣除驾驶证2分,并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加装设备。

富寿交警提醒民众、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不要擅自加装不符合规定的车顶、车前、车后或车身两侧照明灯和警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