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正在就一项规定进出口税、其他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征收与缴纳程序的通告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拟取代第184/2015/TT-BTC号和第51/2025/TT-BTC号通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2日。草案对预算缴纳、税款担保、信息交换以及征收过程中的差错排查与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在缴纳环节,草案要求海关机构提供应缴款项识别码后,缴税凭证必须载明该代码。凭证由支付系统自动生成参考号,确保每个单位唯一且在传输过程中不变。一份缴款单可用于一张或多张报关单的缴税,费用缴纳也可对应一个或多个货物档案。纳税人可通过海关电子支付门户查询应缴款项、选择缴纳项目,并由系统辅助生成缴款单,随后选择扣款单位并数字签名。若税款需缴入不同账户,则须按账户分别开具缴款单。

对于电子支付门户上尚无数据的应缴款项,纳税人须完整填写凭证信息、选择执行单位并数字签名申请扣款。扣款后,参与支付的机构须立即将征收数据传送至海关电子支付门户。系统自动将收到的信息与纳税人填报信息核对,数据相符时集中税务会计系统自动核销欠款、确认完成纳税义务并按规定计算滞纳金;信息有误时,门户反馈错误代码并拒绝更新。

草案对差错处理明确了各方责任:差错发生在哪个单位,该单位须负责并主动查明原因、补救后果,并向相关单位发送电子核查请求。纳税人发现预算缴款凭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向海关机构提交调整申请,材料在线编制、电子签名并通过电子门户发送。草案第19条规定,海关机构须在收到电子核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处理通知;如需补充说明或材料,也以电子方式接收。海关机构核查后向国库发送预算征收调整建议,作为调整记账依据;不予调整的,通知须明确说明不予调整的内容。

对于纳税人多缴的款项,草案规定支付机构、海关机构和国库之间的核查责任,处理退款不得影响已核销欠款、确认完成纳税义务以及通关或放行货物。系统发生故障时,相关方须查找原因,并在1个工作小时内进行内部通报和告知纳税人。海关机构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缴款凭证及银行、支付机构、国库的信息确认完成纳税义务,故障排除后再传送征收信息核销欠款。在电子税款担保方面,海关系统将银行传送的信息与报关单申报信息核对,相符则自动确认以担保方式履行纳税义务,不符则不予确认并反馈原因。

在近期举行的“税务与海关行业同行企业、推动经济两位数增长”论坛上,海关局副局长陈德雄提出法律、业务流程与技术系统之间须保持一致,加强数据连接、共享和自动化。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窦英俊引述企业界反映称,数字化手续带来便利,但退税、执行指导和法律适用统一方面的障碍更为集中。原税务总局大企业局局长阮文冯在2026年10月17日于河内举行的第七届“税收、海关与物流政策与管理”科学研讨会上建议建立统一执行机制,明确各机构责任,并与评价指标挂钩,确保法律指导文件之间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