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绣已签署发布书记处的08号指南,执行中央委员会第296号规定中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若干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党员的纪律处分,书记处指导有常委会的党委,在仅免去书记、副书记职务的情况下,仍保留常委会委员职务。
免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仍保留党委委员职务。免去党委委员职务的,不再担任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职务。
如果在前任期内被免职(一项、多项或所有职务),有权限的党组织必须考虑并决定在后任期内免去一项、多项或所有职务,或决定免去职务、辞职。
免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仍为检查委员会委员。免去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不再担任该党委检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支部有支委会的,如果仅免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职务,仍保留支委职务。如果免去支委职务,同时不再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职务。
指南明确指出,对于违规行为已明确,党员诚恳承认违规、缺点,自觉赔偿、弥补造成的后果,有申请辞去现任职务、辞职的,考虑并决定减轻纪律处分形式。
书记处的指南还列出了党员免予、不予或暂不审查、处理纪律处分的6种情况。
首先,党员执行上级决定但已及时书面报告或在有权限的党组织前保留意见,个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决定,当有权限的党组织结论该决定违规时,考虑免予或减轻责任。
其次,当有权限的党组织投票表决纪律处分形式,对照处理纪律处分的时效结果,如果已超过规定期限,党组织、党员有违规行为不予纪律处分。
有权限的党组织发布通知(书面形式)明确指出违规内容,对党组织、党员应适用的纪律处分形式,但因时效已过不对违规的党组织、党员及管理党员的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党员实施关于创新改革的提议,得到中央规定有权限的级别允许,但未达到或仅部分达到既定目标,或遇到风险,发生损失。
此时根据指南,有权限的级别必须及时明确主客观原因,公正评估以考虑、处理。如果已正确执行方针,动机纯正,为共同利益,考虑免予或减轻责任。
第四,党员被有权限的机关确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认识、控制行为上存在困难,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时发生违规行为,不予纪律处分。
对于这种情况,有权限的党组织必须办理党员退党手续。
第五,女性党员在怀孕期间、产假期间、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或男性党员(在妻子去世或因其他客观、不可抗力原因)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的,暂不考虑、处理纪律处分。
第六,党员患有重病,有住院治疗、积极治疗的医疗记录,有有权限的医疗机关的病历结论,可以延期,等待健康恢复后再考虑、处理纪律处分。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