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监察署10月20日公布的监察结论认定,芹苴省人民委员会及农业与环境厅颁布的四份文件在管理失联渔船方面存在违规,导致大量案件未被核实处理。监察署指出,这些文件内容不严密、缺乏依据,与政府规定相抵触。
被点名的文件包括2020年5月7日由时任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文序签署的第07/2020/QĐ-UBND号决定。该决定要求发现渔船失联后24小时内向船主发出警告,但规定在采取上述措施后10天内仍未恢复信号,才邀请船主或合法代表前来工作。监察署认为,这一时限设置使失联6小时至10天后恢复信号的案件无法及时核实。
另外三份文件分别是2023年1月11日由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副厅长周功鹏签署的第129/SNN-TS号指导文件、2025年5月28日由农业与环境厅副厅长周功鹏签署的第159/HD-SNNMT号指导文件,以及2025年8月13日由农业与环境厅副厅长刘黄黎签署的第04/HD-SNNMT号指导文件。这些文件规定,渔船在海上失联10天以上才按政府第26/2019号议定处理,并将通知范围从县级人民委员会逐步调整为乡、坊级人民委员会。
监察署援引的相关规定要求,渔船监控设备须在渔船离港至回港期间24小时连续运行;设备损坏时,须每6小时通过其他通信方式报告船位,并在10天内回港修理。监察署认定,由于地方文件的规定,农业与环境厅下属机构对失联6小时至10天后恢复信号的案件未邀请船主或合法代表工作,以核实并作为处理违规的依据。
监察署已将四份文件的颁布问题以及5107起VMS失联、未按规定报告且不满10天的案件因超过处罚时效而无法处理的情况移送公安部,建议审查、调查和处理。监察署估计,未检查、核实和处理导致约1276.7亿越南盾罚款未能上缴国库,相关行为有违反《刑法》第360条关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罪的迹象。责任被认定属于芹苴省人民委员会、省IUU指导委员会、农业与环境厅、司法厅及相关组织和个人。
监察署建议厘清每个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审查处理1690起“结案”不当或依据不足的案件。2026年5月20日,芹苴省人民委员会已颁布决定替代第07/2020/QĐ-UBND号决定;6月3日,农业与环境厅废止了上述三份指导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