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从天而降’称有1000亿美元做南北铁路项目,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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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天而降’称有1000亿美元做南北铁路项目,难以想象

6月18日下午,国会在会场讨论了《铁路法》(修订)项目。代表们关注的内容之一是规定指定投资者投资铁路系统。

同奈代表郑春安表示,法律草案规定指定投资者必须证明有足够的能力和资金安排能力。这一规定的目标是正确的,但代表认为需要补充以确保在证明财务能力方面的可行性。

根据郑先生的说法:“投资者不能仅仅提供一个关于所有者资本、借款资本如何的一般报告...相反,必须有更具体的标准来评估投资者的财务能力。最近有一个投资者说他们有1000亿美元可以做这个项目(南北高速铁路),这个投资者就像从天而降,很难想象,证明。”

同奈代表团还认为,新法律草案主要规定了投资和大部分给投资者,但尚未规定承包商。

“尽管我们必须清楚你有钱你可以做任何你想做的投资;但承包商必须按照建筑规定,技术上正确,但我们似乎没有看到承包商的部分,只有一个选择承包商的条件,而选择承包商也不清楚,”郑先生分析说。

代表建议将选择承包商的规定纳入法律,因为中标承包商正在做重点工程,如长高速铁路、专用铁路、城市铁路等非常特殊的工程。

河内代表黄文强同意政府的解释:在紧急、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缺乏竞争承包商的铁路项目中,指定承包商是必要的。报告还强调了公开所有指定承包商合同以防止腐败。

然而,根据他的说法,法律草案(第32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尚未体现这一精神,而几乎规定允许指定所有承包商,并且没有规定必须公开指定承包商合同。

代表提出了第2款规定对建设工业综合体和铁路技术转让项目的指定承包商(第1款)。然而,规定尚不明确,因为铁路项目投资者和工业综合体项目投资者可能相同或不同。

或者第3款规定投资者可以决定使用有铁路项目咨询和实施活动的外国承包商。根据代表的说法,如果这样规定,意味着在项目的建设安装或其他合同中不能使用外国承包商...是不合适的。

因为有许多施工环节,国内承包商尚无法完成,必须雇佣外国承包商。雇佣外国承包商时必须遵守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即外国承包商必须承诺向越南合作伙伴转让技术,培训人力资源。

投资者‘从天而降’称有1000亿美元做南北铁路项目,难以想象

与此同时,平顺代表阮有通认为法律草案确立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当法律化与公共交通(TOD)相关的城市发展机制,特别是有效开发铁路站周围的土地基金。

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越南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在预算有限、公共债务高企,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

通先生认为,允许地方政府灵活调整TOD区域的规划指标、土地使用,不需要整体调整,是突破性的,为许多进度缓慢、资金超支的城市铁路项目解困。

规定地方政府保留从TOD区域土地开发收入(扣除费用后)的50%是一个合理的分享机制,帮助地方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重新安置、发展卫星城市和减轻中心城市的负担。这也是分权、分责政策的证明。

尽管如此,通先生建议补充更明确地规定铁路投资者与地方政府在制定、审查和组织实施TOD区域规划中的协调责任。

“在实践中,谁负责规划,谁负责审批,谁负责土地拍卖、分配土地基金...如果不立即在法律中明确,很容易出现问题,”通先生说。

另一方面,代表建议需要明确选择TOD土地开发投资者的机制,特别是在大型车站如中心站、国际站、区域枢纽站。

优先公开公平的土地拍卖,限制违规指定投资/转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鼓励按照PPP模式联合开发TOD,避免完全私有化基础设施利益。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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