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布第330号法令,规定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兴安省公安厅表示,该法令适用于在机关、企业、商店、学校、医院、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各类主体,摄像头采集的图像和声音可能包含个人数据,安装行为除技术条件外还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规定。

兴安省公安厅提示,安装摄像头的机构、组织、企业和经营场所应检查警示牌位置、通知内容以及民众和顾客进入监控区域时能否识别。通知应放在容易看到的位置,不应流于形式或置于难以察觉之处。该厅同时指出,有权安装和使用摄像头,并不等于有权为任何目的开发利用图像数据。

根据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中录音录像并处理所获个人数据,在若干特定情形下无需数据主体同意,但所获数据仍须用于正当目的,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仅在规定必要期限内存储。因此,从摄像头提取、复制、分享或使用图像须受到严格控制并有适当依据。

兴安省公安厅还要求,应明确摄像头数据的目的、范围和存储期限,不得在没有需求或适当依据的情况下长期保存,并在存储期满或不再必要时依规定删除、销毁数据。该厅提醒,不得让有权限人员擅自将数据复制、提取、保存到个人设备,或在未明确依据、目的和相关责任时向其他组织、个人提供、分享;不得将摄像头采集的图像和声音上传社交网络、用于广告和商业活动或其他与采集目的不符的用途;在未充分评估个人数据保护要求前,不得启用面部识别、行为分析、建立客户档案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