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省区域二号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公共场所持械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法院判处被告侯德胜(1989年生)30个月监禁,判处被告范青春(1994年生)27个月监禁,两人均居住在广宁省汪秘坊。判决依据为《刑法》第318条第2款b项。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1月25日17时55分许,在汪秘坊青山1区,侯德胜与范青春因日常矛盾和欠款问题发生争吵、辱骂并相互挑衅。范青春持折叠刀和烟筒威胁、追赶侯德胜;侯德胜随后从汽车内取出自制刀具返回威胁对方。双方继续持刀相互追赶,并在居民区、人行道和车道一带互掷刀具。

当侯德胜驾车离开现场时,范青春站在车前阻拦,跳上引擎盖后摔落路面,造成1%的伤害。法院指出,两人的行为发生在有人和车辆往来的区域,对周围人员构成危险,并影响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范青春还将事发视频发布到社交网络,引发舆论关注。

调查过程中,职能机关收缴了涉案刀具,并认定这些刀具属于公安部第75/2024/TT-BCA号通知所列管制器具,同时收缴了相关车辆和视频。合议庭依据案卷材料、证据及庭审讯问和辩论结果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