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省区域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为裴文姜(1980年生)和阮文胜(1989年生),两人均居住于广宁省广河乡。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各判处3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考验期为60个月。
根据起诉书,2025年至4月22日期间,裴文姜和阮文胜在裴文姜位于广河乡大田南村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非法倾倒和填埋普通固体废物。该地块未获主管部门许可作为废物集中、储存或处理场所。具体而言,阮文胜在海河TexHong工业园区一个项目切割混凝土桩头后,未将废物交给有处理职能的单位,而是与裴文姜商定运至其地块。阮文胜破碎混凝土以提取钢筋卖给裴文姜,产生257,350公斤混凝土碎块。裴文姜同意阮文胜将这些废物平整至地面以形成场地。
此前,裴文姜还允许李文强在该地块集中混凝土块,剥离过程中产生79,050公斤碎块,部分被裴文姜用于填平区域内土坑。现场检查勘验结果确定,四个位置的废物倾倒、集中和填埋总量为336,400公斤,相当于336.4吨。废物直接倾倒于地面,无遮盖、无围堤,不符合储存条件。
案件处理过程中,两名被告如实供述、悔罪,并已与有职能的单位签订合同,克服全部后果。审判委员会认定裴文姜和阮文胜的行为足以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后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