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公布一份通知草案,拟规定进出口、过境货物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在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和罚款征收、缴纳及担保方面的手续,取代现行第51/2025/TT-BTC号和第184/2015/TT-BTC号通知。草案第18条专门针对进出口税缴款凭证出现差错时的核查与处理责任作出安排。
草案按差错发生的环节确定责任:差错出现在哪个单位,就由该单位负责,主动查明原因并补救后果,同时向相关方发送电子核查请求,协调处理。纳税人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多于或少于凭证金额时,按会计核算过程中发生差错的现行规定处理。
对纳税人,草案区分两种情形。纳税人发现缴入国家预算凭证上的申报信息有误时,须编制国家预算收入调整建议,送海关机构按草案第19条检查、调整。若信用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或支付服务组织转款多于要求,纳税人须与该单位配合,向开立报关单的海关机构发送核查信息,由其检查处理。
草案还分别规定其他环节的处理方式。未与海关机构建立协作征收关系的单位,在转款并传递预算缴纳信息后发现差错,须与收款单位配合核查调整;已建立协作关系的单位须编制核查函送受托征收银行。受托征收银行发现差错时,向国家金库或海关机构发送核查函;国家金库则依据海关机构的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海关机构发现国家金库传来的信息有误时,编制调整建议送国家金库及纳税人误缴地的海关机构,调整税款征收信息;若收到缴款凭证清单但征收机构或开户金库有误,则由接收清单的海关机构核查,并书面建议国家金库将凭证调整至正确的征收机构和开户金库。
草案对多缴退款设有条件:须确保不影响海关已核销欠税的报关单、已确认完成纳税义务以及已通关或放行的货物。若缴款凭证已由国家金库传至海关机构,调整或退回凭证时须一并传回征收机构跟踪,以防被利用或造成预算收入流失。该文件目前仍为草案,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