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416名出席代表一致通过,国会通过了《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过的法律修改补充了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些规定。
根据新法律,在越南领土上,国家仅承认越南公民在与越南有权机关的关系中拥有越南国籍,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情况,除非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越南公民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权利和义务,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竞选、被选举、批准、任命、指定担任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和地方政治社会组织的职务、职位的人员;在机要组织工作的人员;
参加越南武装力量的人员必须是仅拥有越南国籍并在越南常住的人。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务员、职员必须是仅拥有越南国籍的人,除非对国家有利,不损害越南国家利益,并且必须在越南常住。政府将详细规定这一条款。
司法部部长阮海宁在之前的解释报告中表示,在小组和大会讨论中,许多国会代表建议仔细考虑对上述四类对象的例外规定,特别是武装力量和民选机关、机要机关的职务,因为这些职位要求绝对忠诚于祖国、国家和人民,关系到国家安全问题。
接受意见后,政府已修改规定(第5条第5款),规定四类对象原则上必须是仅拥有越南国籍并在越南常住的人,并且仅对公务员、职员(武装力量工作的公务员除外)规定例外,以吸引对越南有利的卓越人才。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可以选择复合名称
修改补充的越南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越南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随父母为越南公民申请国籍的除外);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越南文化;懂越南语;在越南常住5年以上;有能力自给自足。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如果有配偶或子女是越南公民,可以不必满足上述条件而申请越南国籍。
同时,法律规定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必须有越南语名称或越南其他民族语言的名称。
如果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同时申请保留外国国籍,可以选择越南名称和外国名称的复合名称。申请越南国籍的人选择的名称将明确记录在越南国籍授予决定中。
关于这一规定的解释,司法部部长表示,一些国会代表建议不应硬性规定必须有越南语名称,可以是越南化的名称,或者可以使用申请越南国籍的人的原始名称,以确保国际融合。
接受意见后,政府已修改规定,允许申请/恢复越南国籍同时申请保留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选择越南名称和外国名称的复合名称,以确保他们在拥有国籍的国家生活和工作时的便利。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