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合并后保留村、居民小组

越南中文社

内政部:合并后保留村、居民小组

内政部部长范氏青茶已向各省、市委、省人民委员会、市政府发出4168号文件,指导有关组织机构和行政单位调整的一些内容。

根据该文件,内政部提出了关于转换村、居民小组以及因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名称重复而更名的具体指导。

具体而言,暂时保留新乡级行政单位中的村、居民小组,直到政府有新规定。

在乡级行政单位中确定居民社区组织类型,按照基层民主实施法的规定执行。

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如下:

村组织在乡、特别区(乡、特别区之下是村);居民小组组织在坊(坊之下是居民小组)。特别区根据法律规定被承认为城市类型(富国特别区)的,特别区之下是居民小组。

合并、调整乡、镇与坊以成立新坊的情况:在新坊中统一组织居民小组。

合并、调整镇与乡以成立新乡的情况:在新乡中统一组织村。

内政部部长范氏青茶的文件还指出,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规定,乡级人民议会有权成立、重组、解散、命名、更名村、居民小组。

在此基础上,因调整后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名称重复而转换村、居民小组及更名的执行如下:

关于将村转换为居民小组或将居民小组转换为村:新乡级人民委员会列出需要转换为居民小组的村或需要转换为村的居民小组名单,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关于因名称重复而更名村、居民小组:新乡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方案,征求村、居民小组家庭代表选民意见,如果超过50%的家庭代表选民同意,则乡级人民委员会完善方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如果各省、市已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生效前,在2025年调整后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执行了村、居民小组的转换或因名称重复而更名,则不再执行上述内容。

内政部建议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动执行指导内容,及时报告、反映困难、障碍,以便汇总,提交有权机关审议解决。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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