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国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案,412名出席代表中有409人赞成。
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系统的总编制将由有权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决定。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调查员编制分配、结构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并在政府意见后决定。
特别是军事检察院,其检察官和调查员的结构和数量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在与国防部长协商一致后决定。具体分配到各单位的编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与国防部协商一致后实施。
根据解释报告,增加最高级别检察官的数量旨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相匹配,确保审判委员会的公诉和检察工作的人力资源。该方案已向政治局、书记处报告,并得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同意。
法律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系统的精简模式,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市)、地区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军事检察院。据此,县级人民检察院将不再保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行使公诉权、检察司法活动、确保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统一的职能。省级和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分配的范围内执行相应的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检查员;调查机关负责人和副负责人、调查员、调查干部、刑事技术鉴定员、公务员、职员和劳动者。
地区人民检察院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检查员和辅助部门。尚未具备成立科室条件的地方,可以以专业工作部门的形式组织。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