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同意对8项罪名废除死刑,其中包括贪污财产、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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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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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同意对8项罪名废除死刑,其中包括贪污财产、受贿

6月25日上午,以429/439名代表赞成,2名代表不赞成,8名代表未投票,国会通过了《刑法》若干条款的修正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过的法案废除了8项罪名的死刑,这些罪名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这些罪名包括: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第109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基础(第114条);生产、销售假冒药品(第194条);非法运输毒品(第250条);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第421条);间谍罪(第110条);贪污财产(第353条);受贿(第354条)。

关于过渡条款,法律规定,对于2025年7月1日前宣布的上述8项罪名的死刑,尚未执行的,不再执行,最高法院院长决定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国会责成最高法院主持,与公安部、国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审查属于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犯,按照规定执行。

此前,司法部长阮海宁已提交报告,接受并解释关于《刑法》若干条款修正案的意见。

据阮海宁介绍,政府提议减少死刑罪名数量,以继续制度化党在政治局关于继续缩小死刑范围的通报文件中的观点和主张。

同时,在继承《刑法》通过各次修正案逐步缩小死刑范围的精神基础上,具体而言:1985年《刑法》有44项死刑罪名,1999年《刑法》减少到29项,2009年修正案减少到22项,2015年《刑法》仅剩18项死刑罪名。在这次修正中,政府在深入研究、评估问题的基础上,提议废除8项死刑罪名。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受保护客体的重要性;犯罪行为造成后果的修复能力。

根据《刑法》执行工作的总结结果,许多规定有死刑的罪名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并未适用。

参考国际经验显示,目前,减少死刑在法律规定及世界实际执行中的趋势是普遍的。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只有50多个国家规定了死刑。

越南作为相关国际条约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2款中规定:“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

同时,服务于我国的国际合作活动,特别是在当前背景下,当越南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时,建立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似的法律体系。

这将为促进日益牢固和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做出重要贡献。同时也体现了当前阶段国家管理机构和法律保护机构的责任和能力。

基于上述问题,政府认为,在当前我国条件下,废除8项罪名的死刑是合适的。

一方面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要求,同时满足继续缩小死刑范围的要求,以及为发展国家而开展国际合作、扩大国际关系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贪污财产和受贿罪,废除死刑后,为确保收回犯罪所得财产,同时鼓励犯罪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交代,修正案已修改、补充规定方向:“因贪污财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只有在主动上缴至少3/4贪污、受贿财产,并在发现、调查、处理犯罪或立大功方面积极与职能部门合作时,才可考虑减刑。”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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