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441/442名出席代表赞成,1名代表未投票,国会今天通过了《原子能法》。
新法规定了投资、建设核电项目、核反应堆研究项目的特殊机制和政策。
法律规定国家加强发展和应用原子能以和平为目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助于确保能源安全;优先投资,多元化资金来源以发展和应用原子能。
国家确保国家预算用于原子能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建设和运营国家环境辐射监测和预警网络。
有关于培训、培养、吸引、使用、重视人力资源的优惠机制;投资于原子能领域研究、培训机构的物质技术基础、设备装备和实验室。
新法规定了过渡条款,关于投资、建设核电项目、核反应堆研究项目的特殊机制和政策,在本法生效前已颁布的。
这些机制和政策将继续执行,直到有文件废止或被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替代。
在本法生效前已决定投资方向的核电项目,将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执行,在相同级别的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或技术性、专业性规划尚未更新、调整、补充的情况下。
在国会表决通过前,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黎光辉表示,关于政策的内容已被采纳、修改,具有原则性,并交由政府详细规定。
这些内容包括关于支持培训、人力资源待遇、社会化、加强原子能领域国际合作的条款。
关于核电站,法律草案已经审查、修改了与投资、建设、运营、终止核电站运营相关的内容。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在核电站整个生命周期内监督安全和确保安全的条款,确保法律体系的连贯性,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指导。
法律草案规定了过渡条款,对于在本法生效前已颁布的投资、建设核电项目、核反应堆研究项目的特殊机制和政策。
交由政府颁布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解决困难和障碍,并采取措施推动正在实施的核电项目的进度。
由于辐射安全、核安全和核安保是特别重要的问题,法律草案规定了国家辐射与核安全机构,确保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越南的实际情况。
法律草案还单独一章规定了辐射安全、辐射防护、核安全和核安保,其中包括关于放射性废物、使用过的放射源和使用过的核燃料的存放、处理、埋葬地点的条款,这些地点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原子能发展和应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中确定。
法律提出了建设核电站地点的多项具体条件。
据此,投资方有责任调查、详细评估建设核电站的地点,基于可能从外部影响核电站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
此外,选择还必须考虑到核电站的辐射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伤害;人口密度、分布以及辐射事故、核事故的应对措施。
同时,核电站的选址还必须考虑国防、安全、秩序、地点的安全性,包括非法侵入、破坏、恐怖袭击的风险以及在建设、试运行、运营和终止核电站运营过程中影响安全和安保的因素。
总理审查、批准核电站建设地点。地点的批准在决定投资建设核电站之前或同时进行。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