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适用于属于寻找、收集烈士遗骨的队伍的军官、专业军人、下士、士兵、工人和国防职员。
此外,还有与寻找、收集烈士遗骨工作相关的个人、组织、地方。
国防部明确指出,寻找、收集烈士遗骨的队伍是特殊劳动者,劳动非常繁重、有害,必须经常、连续工作10至12小时/天,在远离家庭、远离居民区的条件下工作。
他们还在气候、天气恶劣、地形险峻、困难的地方工作;劳动强度大,对健康影响大。已有许多干部、战士在执行任务中牺牲、受伤。
自2013年颁布的旧规定至今,政府已7次调整基本工资水平。而各种津贴、直接支持费用尚未相应调整。
因此,国防部建议增加健康津贴;增加津贴;额外饮食以恢复劳动力;在国外执行任务时额外支持学习老挝语、柬埔寨语的费用。
在草案中,国防部提出了一些与现行政策相比的新政策。其中提议每月责任津贴增加0.5倍于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水平,对于享受工资的人员;对于下士、士兵,与二等兵军衔津贴相比。
此外,在国内执行任务时,对于享受工资的人员,额外津贴等于军衔或级别、等级当前享受的工资水平的20%,加上领导职务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如果有的话);对于下士、士兵,等于当前享受的军衔津贴。
在国外执行任务时,对于享受工资的人员,额外津贴等于军衔或级别、等级当前享受的工资水平的100%,加上领导职务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如果有的话);对于下士、士兵,等于当前享受的军衔津贴。
上述津贴按月计算,如果不足一个月,则从满15天起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算为半个月。
同时提议在国外执行任务时,额外饮食等于步兵下士、士兵基本饮食费用的2倍,额外饮食费用从出境执行寻找、收集烈士遗骨任务之日起至入境回国之日止计算。
在国内执行任务时,等于步兵下士、士兵基本饮食费用的1倍,按实际执行寻找、收集烈士遗骨任务的天数计算(额外饮食费用纳入餐食,不支付现金)。
军官、军人享受每天0.2倍基本工资/人/天的津贴,按实际执行调查、核实信息、组织寻找、收集烈士遗骨活动的天数计算(包括调动部队和检查、治疗疾病的时间)。
在实际执行任务的当天,如果执行任务不足4小时算为半天,满4小时以上算为1天。享受上述津贴时不享受出差费。
关于健康津贴,每人150万越南盾(每年不超过2次),比旧规定增加100万越南盾,享受方式如下:
执行寻找、收集烈士遗骨任务的时间(包括在国内和国外寻找、收集烈士遗骨的时间;如果中断则累计)满6至12个月津贴2次;不足6个月津贴1次。
在国外执行任务时,草案提议享受地区津贴等于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水平的1倍,对于享受工资的人员;对于下士、士兵,与二等兵军衔津贴相比。
按月计算,如果不足一个月,则从满15天起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算为半个月。
享受时间从出境执行寻找、收集烈士遗骨任务的月份起至入境回国的月份止。
国防部提议支持在老挝、柬埔寨执行任务的人员学习老挝语、柬埔寨语,每人每年200万越南盾(时间不超过3年),比旧规定增加150万越南盾。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