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与科学管理司(最高法院)正在主持起草关于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联合通知,并考虑在执行前的死刑判决。具体是怎样的?
四组将被转换
在草案中,有四组人将从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 第一组:已被判处死刑的人,属于刑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包括怀孕妇女或正在抚养36个月以下婴儿的妇女,75岁以上的老人,末期癌症患者。
- 第二组: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因以下八种罪名之一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贪污财产(第353条);受贿(第354条);非法运输毒品(第250条);生产、销售假冒药品(第194条);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第109条);间谍(第110条);破坏越南的物质技术基础(第114条)和破坏和平引发侵略战争(第421条)。
- 第三组: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因非法生产毒品(第248条)和非法买卖毒品(第521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属于调整毒品数量(以确定刑罚框架)高于旧规定的情况。
- 第四组:被判处死刑的人由国家主席决定减刑。
关于从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程序,草案指出,已作出死刑判决的省级人民法院,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但尚未执行,有责任审查所有案件,列出被判刑人名单。
然后通知公安部或国防部的刑事执行管理机构征求意见。之后,省级人民法院建立档案,建议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提交最高法院第一检查司。
根据档案和随附文件,最高法院院长将作出两项决定之一,取决于罪犯是否属于可以从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组别。上述决定必须发送给公安部、国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审刑事案件的法院和同级检察院。
在收到最高法院院长的决定后7天内,一审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长将对被转换的人作出执行无期徒刑的决定。
遵守法律规定以指导
对于第248条(非法生产毒品)和第251条(非法买卖毒品)规定的犯罪,修改补充法规定,对于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因上述两项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不予执行,最高法院院长决定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 第一:在判决中确定的毒品数量、体积,以决定刑罚,等于或低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毒品数量、体积。为了适用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已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体积。
- 第二:在判决中确定的毒品数量、体积,以决定刑罚,高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毒品数量、体积(2025年修改补充),而罪犯不是主谋、头目、指挥者或没有两个以上加重情节。关于这一点,草案说明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法律仅规定对于没有两个以上加重情节的罪犯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而没有具体规定关于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因此,需要在草案中补充规定“如果有两个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那么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必须比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多四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三个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是刑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以确保严密性和一致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修改补充法规定,当罪犯没有两个以上加重情节时,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因此,草案中关于减轻情节的额外规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