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岘港经济警察(岘港公安)在NOVOPHARM有限公司(岘港市李太宗街109号)的经营地点检查时,发现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标签上注明的条件,且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第117号法令规定的职能、任务分配和行政处罚记录权限,经济警察已将案件档案转交给岘港市场管理局。
随后,岘港市场管理局与经济警察、岘港市卫生局药品业务室合作,与NOVOPHARM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负责人——岘港仓库和办公室经营地点负责人进行了工作。
通过此,职能部门确定了该公司上述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行为1——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标签上注明的条件。
行为2——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这两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总金额为2.2亿越南盾。
对于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标签上注明的条件的补充处罚形式是剥夺药品执业证书使用权4个月15天。
暂停NOVORPHAM有限公司——岘港仓库和办公室经营地点在岘港市李太宗街109号的经营活动7个月15天。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