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顺坊公安的报告,第一起事件发生在8月25日,泰顺坊公安对N.V.S.(52岁)和N.T.P.(23岁)实施了行政处罚决定,两人均居住在永隆省富足乡,罚款金额为2250万越南盾,涉及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储存来源不明的矿产(沙子)以及违反内陆水路交通领域的行为,同时没收了25.636立方米的沙子作为证据,并强制拆除船上的抽沙设备。
随后在8月27日晚,泰顺坊公安与省公安交警部门合作巡逻、检查,发现并记录了对一艘配备非法抽沙设备的内陆水路交通工具的处罚。
公安部门随后实施了1500万越南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强制船主拆除抽沙设备。
8月30日,泰顺坊公安继续对N.V.C.(36岁,居住在安江省盛东乡)和L.M.H.(25岁,居住在同塔省泰顺坊)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总罚款金额超过1770万越南盾,涉及多项违规行为,包括运输来源不明的矿产(沙子)以及违反内陆水路交通领域的行为;同时没收了13.7立方米的沙子作为证据,并强制拆除抽沙设备。
泰顺坊公安表示,未来单位将坚决严肃处理,对矿产和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