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书记处关于副部长和省市副主席数量的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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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书记处关于副部长和省市副主席数量的新结论

书记处常务陈晋秀已签署颁布政治局、书记处关于政治体系中机构和组织副职数量导向的第187号结论。

结论明确指出,副职最大数量不超过机构和组织总编制数的50%(不适用于乡镇级统一战线机构)。

机构和组织中的副职数量必须确保原则:一个下属组织的副职数量最多不超过直接上级组织的副职数量。

对于同级机构和组织,没有内部组织的机构和组织的副职数量最多不超过有内部组织的机构和组织的副职数量。

对于中央和地方未进行合并、整合的机构和组织

政治局、书记处的结论明确指出,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市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等数量,中央和地方机构和组织内部关键副职数量基本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中央和地方尚未规定副职最大数量的机构和组织:

在中央,副部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5人。中央党部各委员会、机构的副职按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执行。

副司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由有权级决定。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按部委关于处级及相当副职数量的现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有权级决定。

在地方,按省市级厅局、乡镇级处室相当职务副职数量的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中央和地方进行合并、整合的机构和组织

基于合并、整合多个同级机构和组织新成立的中央各部委、机构副职数量按具体情况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尚未规定副职最大数量的部委、机构:从2个机构合并、整合的部委、机构,副部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6人。

从3个机构合并、整合的部委、机构,副部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7人。

对于已有副职最大数量规定的部委、机构:从2个机构合并、整合的部委、机构,副部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1人。

从3个机构合并、整合的部委、机构,则副部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并确保部委、机构的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不超过7人。

对于从2个机构合并、整合的司局级,副职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1人。

从3个机构合并、整合的司局,则副职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并确保不超过直接上级的副职数量。

人民议会副主席、省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数量

对于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2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胡志明市现行规定3人。

对于进行整合的中央直辖市:基于合并、整合2个省级行政单位成立,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1人。

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整合省市中行政单位分类最高或按整合后城市行政单位、城市分类的现行规定2人。

对于从3个省级行政单位成立的城市,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2人。

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整合省市中行政单位分类最高或按整合后城市行政单位、城市分类的现行规定3人。

对于从合并2个省成立的省,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1人。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整合省中行政单位分类最高或按整合后省行政单位分类的现行规定2人。

从3个省合并为1个成立的省,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1人。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整合省中行政单位分类最高或按整合后省行政单位分类的现行规定3人。

厅局、部门、乡镇、特区副职数量

政治局、书记处的结论也明确指出,对于从2个省、市合并、整合的省厅局、部门,副厅长、副处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1人/1机构。

对于新合并、整合的厅局、部门,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

从3个省、市合并、整合的省厅局、部门,副厅长、副处长及相当职务最大数量不超过2人/1机构。

对于新合并、整合的厅局、部门,最大数量不超过3人/1机构,按现行规定,并确保不超过直接上级的副职数量。

对于特殊厅局...仅存在于1个省、市,当进行整合、合并时,将保持副厅长、副处长及相当职务数量按现行规定。

对于乡镇、街道、特区,结论明确指出有2名副书记,包括1名常务副书记和1名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

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特区有1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2.5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平均2名副职/1委员会、处室、相当...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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