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正在征求对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其中包括在管理、招聘和评估公务员方面的多项突破性政策。VnExpress采访了公务员-公务员局副局长Nguyễn Tư Long,关于该草案。
- 先生,经过近15年的实施,现行公务员法最大的局限性是什么?这次修订预计将解决哪些核心问题?
-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有6章、42条,比现行法律减少了20条,专注于全面改革公务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实践表明,当前的招聘规定未能跟上组织机构和公私部门互联互通的强劲改革需求;未能确保吸引和重用有经验和才能的人才进入公共部门。考试和选拔机制仍然繁琐,未能准确反映按职位需求的能力要求。
根据财务自主程度对公共事业单位的分类未能准确反映按职能和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导致特殊政策缺乏适应性。基于此分类的统一财务和人事管理机制导致单位间不公平,未能激发改革动力。
这次法律修订旨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使公务员队伍面临来自私营部门的激烈竞争和社会的严格要求。
- 草案扩大了公务员的权利,包括在工作单位外从业的权利。目标和利益冲突的壁垒将如何设计?
- 我们希望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务员的权利,以解放劳动力,提高收入。公务员可以签订合同,在工作单位外从事职业活动;但每个人只能在一个机构担任公务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地方以避免利益冲突。公务员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或签订服务合同。
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公务员完成分配任务并获得公共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可以与其他机构或组织签订项目合同。这种方法将从业权转变为“请求-给予”的关系,限制了灵活性,未将其视为公务员的固有权利。
修订草案更明确规定:允许公务员在机构外签订项目或常规工作合同,只要不与主合同冲突。这是从“请求允许工作”到“可以做任何不违反协议的事情”的思维转变,将医生和教师的能力视为需要发挥价值的“劳动力商品”。
这一变化开启了单位间竞争以留住高质量人才。医院想留住优秀医生,就必须支付合理的工资和奖金以保持“独家品牌”。这迫使单位更加自主和强大发展,同时提升公务员在劳动力市场的价值。结果是公务员有动力发展专业,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不是只专注于职务晋升。
草案还修订并制度化了第57号决议,允许公务员出资、成立和管理由自己单位设立的企业,或参与成立以商业化研究成果和产品。他们还可以在国内外企业出资和发展技术。对于高风险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草案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免除或减轻责任,以鼓励敢于思考和行动,但仍保持在法律框架内。
- 草案还取消了法律中的职业职称“等级”,那么基于工作岗位的新方法将如何运作,并与工资和合同终止机制挂钩?
- 草案未在法律中规定职称等级,而是将其纳入政府法令,以避免因工作本质未变而进行考试和晋升等级的繁琐程序“折磨”公务员。在公共事业单位中,将有三个职位组:领导管理;专业、业务(职业职称);支持(会计、干部工作等)。工资将根据工作岗位、能力和结果支付,而不是与“等级”挂钩。谁做得好就得到应得的报酬,既减少程序又限制负面现象。
根据现行规定,即使工作未变,公务员仍需经历复杂流程才能晋升等级,耗费时间和精力。例如,中学数学教师,即使通过考试从3级晋升到2级,日常工作仍然是教授数学,使用相同的教材和任务。
公务员评估将遵循“有进有出、有上有下”的原则;结果是规划、培训和任命的依据。具体评估方法(KPI、360度等)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决定,在专业管理部门发布的框架标准内。
关于合同终止,草案取消了“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才能终止的条件,转向类似劳动合同的方法:如果未完成任务或不适合职位,可以终止。对于特殊领域如杂技,当演员在35-40岁难以继续时,将有工作转换或新招聘机制。如果未返回工作而赔偿培训费用的情况,将作为民事责任处理,避免“挂职”现象。
- 在高质量人才竞争的背景下,修订草案在招聘方面提出了哪些创新以吸引人才,特别是来自私营部门和国际来源?
- 我们旨在灵活并促进公私部门间的人才流动,符合执行政治局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号规定的背景。据此,草案仍维持考试和选拔,但补充了针对一些非常特殊情况的非竞争性选拔,以增加灵活性。
法律允许接收来自私营部门的有经验人员,同时允许公共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专业和业务工作,而不是只按编制招聘公务员。
草案还扩大了招聘对象,包括海外越南人或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在需要高质量人才的特殊领域和专业;这仍在限制范围内并遵守主管部门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防和安全的领域。
- 公共事业单位的分类与公务员管理的不足之处是什么?新方法将如何运作,以及分权和授权将如何加强以将自主与问责联系起来?
- 目前,分类基于第60号法令(由第29号法令修订)中的财务自主程度。然而,第1组(最高自主)单位的比例非常低,仅约300/90,000个单位;而大多数属于第3组(国家补贴收支差额)和第4组(国家全额保障)。第1组单位在招聘、工资奖金和投资方面有最大自主权,但只占很小比例。这是需要研究、找出原因以提高自主比例的问题,以符合关于改革组织、管理和提高事业单位活动效率的第19号决议精神。
其他模型仍有许多不足:第3组的预算机制不合理,不鼓励增加收入而倾向于增加支出,给公共财务管理带来困难;第4组需要审查,只应用于真正提供基本服务的单位。
新方法是基于活动性质。基本服务由国家掌握,而可以社会化的服务则大胆社会化,创造公私部门间的公平竞争。从而确定服务提供方式和适当的管理方法,与财务自主政策同步,以优化人员管理。
同时,草案还大力推进分权和授权给事业单位,特别是高自主单位。单位财务自主程度越高,权限越大。对于第2组(自主经常性支出),草案只控制最低公务员数量;招聘多少人由单位决定,如果能自付工资。我们还研究向所有事业单位下放招聘权,不分自主程度,因为直接使用者才能招聘到适合工作的人。
如果单位无法组织招聘或需要招聘人数太少,上级机构将执行。规定还排除了有专门法律的领域以避免法律冲突。最终目标是创建灵活的招聘机制,吸引和有效使用公务员、劳动者、专家和科学家。自主单位可以像经济主体一样运作,在人力资源治理中有更多决定权,但仍必须确保服务社区的原则、问责和最重要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