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存款保险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草案包括8章44条,其中修订补充28条;新增7条;废除2条;保留9条。
关于存款保险费,国家银行行长阮氏红表示,草案授权行长规定费率,适用统一费率或区分费率机制,以适应越南信用机构体系在不同时期的特点。
草案还补充规定,对于被特别控制的信用机构,可暂缓缴纳在特别控制前产生的存款保险费。
这为这些信用机构不必立即缴纳欠缴、迟缴的存款保险费和罚款(如有)提供了基础。
然而,信用机构有责任在重组方案中制定计划,以偿还暂缓缴纳的款项。
关于保险赔付,阮氏红表示,草案规定保险赔付义务自以下任一时刻起产生:信用机构破产方案获批,或国家银行书面确认外国银行分行丧失存款支付能力。
当信用机构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和储备基金(根据最近审计财务报表)的100%时,国家银行书面暂停被特别控制信用机构的存款业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赔付。
此外,草案还补充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投资形式,包括:买卖由国家商业银行、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存款证等。
随后审议中,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表示,委员会常驻机构建议在评估和分类信用机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的路线图。
关于保险赔付限额,审议机构认为,授权行长规定各时期的保险赔付限额是合适的,同时需要具体指导原则来调整保险赔付限额。
对于超额赔付,需明确规定确定“特殊情况”的依据,研究透明审批流程,涉及国家银行、财政部等相关机构的参与。
会议结束时,国家银行行长阮氏红回应称,根据现行规定,当发生事故时,如银行遭遇大规模提款,需要多种解决方案来稳定系统。
例如,中央银行必须提供大量特别贷款。
“存款保险尽管当时有近100万亿越南盾,但无法使用。因为旧规定是,这笔费用在收取的基金中,只能在信用机构破产时支付。但实际上,破产也是一个难题,”行长说。
因此,阮氏红表示,此次修订需要让存款保险机构参与银行重组过程。
她强调,最重要的是允许存款保险更早地赔付给存款人,而不是等到信用机构宣布破产才能使用。
存款保险机构更早赔付存款以确保系统安全,如果使用完基金但仍不足以赔付存款人,可以向国家银行申请特别贷款。
阮氏红解释说,在必要时,国家银行仍会贷款,根据背景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应从国家银行获得特别贷款还是由存款保险支付。
在使用完该业务储备基金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可以向国家银行借款。之后,存款保险将通过收费来偿还特别贷款,这是最重要的点。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