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暂住、常住登记及收回、注销护照的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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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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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暂住、常住登记及收回、注销护照的新提案

国会常务委员会就政府提交的涉及安全、秩序的10部法律修订补充草案发表意见。其中包括《居住法》和《越南公民出入境法》。

该草案将在即将召开的第十届会议上提交国会审议。

关于修改常住登记条件的新提案

对于《居住法》,起草主管机构公安部认为需要解决《居住法》实施中的“瓶颈”问题。

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规定,常住登记条件旨在为未成年人创造最佳条件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调整居住数据库中居住信息的规定旨在减少行政手续并符合实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常住登记条件”的方向是,未成年人在回到父母、监护人身边时,可以在不属于自己所有权的合法住所进行常住登记。

此规定旨在为未成年人创造最佳条件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常住登记档案,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回到父母、监护人身边居住时,无需获得户主、合法住所所有者的常住登记同意意见。

起草主管机构认为,不及时修改上述规定将无法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统一性。

关于取消常住登记和暂住登记的规定,政府认为有必要补充取消常住登记、暂住登记的情形,以符合并统一《越南国籍法》修订补充法的规定。

关于调整居住数据库中居住信息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当有权机关的人口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公民人口登记变更信息将从国家人口数据库更新到居住数据库。

关于住宿通知规定,起草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补充交通工具管理者必须进行住宿通知的情形,以符合实际。

因此,草案补充交通工具所有者或被委托管理交通工具的人员有责任进行住宿通知。如果不补充此规定,将无法确保居住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审查此内容,国会国防安全与外交常设委员会同意草案的上述规定。

但仍有人建议研究住宿通知规定以确保可行性。

此外,有人建议考虑未成年人常住登记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顺利回到父母、监护人身边,同时也要确保他人合法住所的不可侵犯权。

预计关于普通护照简化程序颁发的新规定

对于《越南公民出入境法》,草案补充了关于普通护照简化程序颁发的相关规定,仅限单次使用有效。

草案规定,普通护照简化程序颁发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不可延期,且仅在出境越南或入境越南时单次使用有效。

草案补充了一些关于收回、注销护照使用效力的规定,包括对已获发新护照的情形注销仍在有效期内的普通护照使用效力;收回、注销已获发但个人信息错误的护照使用效力。

注销被通缉者的护照使用效力。草案规定,当有依据确定被通缉者已获发护照且仍在有效期内时,有权颁发护照的机关应检查并执行注销被通缉者的护照使用效力。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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