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公民接待法》、《申诉法》、《举报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每月接待公民一次,必须接待、听取意见、指导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民接待法》,修订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定期在公民接待地点直接接待公民,每月至少2天(现行规定为每周至少接待公民1天)。
关于申诉、举报处理和公民接待中的分级授权问题,国会副主席阮氏青表示,现行法律已明确规定有权分级授权的主体,除非不得分级授权的情况。
她认为,申诉、举报处理和公民接待是法律明确界定处理主体的领域。
另一方面,申诉举报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权和公民权利。
过去一段时间,申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其中存在的局限性,原因多在于有责任者授权后未按规定直接执行,而通常授权给副职,甚至授权再授权,导致信访案件拖延,处理案件数量未达预期。
因此,她建议考虑在公民接待领域是否授权,以有效处理申诉,确保按规定主体执行,保障申诉举报处理效果。
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阮青海建议法律中必须明确规定公民接待不得授权。
她说,已规定谁接待公民就必须接待,且该人有权处理才能接待,而其他人接待后需汇报。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每月接待公民一次,就必须接待并听取意见,指导各机关解决。现在授权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接待、处理并提出意见,还说授权再授权,如授权给农业与环境厅厅长。然而这些干部只是参谋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重大,主要领导的处理权限非常重要。必须极其坚决”,海女士补充道。
她说,以前曾到多个省份监督,发现这种授权很多,影响了公民接待质量。民众因见不到主要领导而多次往返,而见到主要领导时只解决15-20分钟就结束。
“因此我们必须将公民接待法律化,并要求绝对不得授权”,海女士强调。
主席怎么能整天接待公民?
与此同时,河内市人民议会副主席范氏青梅认为,负责公民接待的人民委员会系统人员确实授权很多。
梅女士说,有两种意见:授权和不授权,但地方观点显示,硬性规定省、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接待公民的时间点“也会被违反”。
她明确指出,现任人民委员会主席责任重大,因此她个人认为主席可以授权。但需规定必须直接接待多少场次,此外可以授权或按具体案件授权。
“这样既确保主席必须接待公民的原则,又保证灵活性和开放性”,梅女士补充道。
认识到申诉、举报处理和公民接待中机关处理压力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副院长阮唯讲认为,权限问题是个大问题。
“一方面要求有权处理者必须直接接待公民,但现在主席怎么能整天接待公民,那其他工作不做了吗?”,讲先生说。
他引用检察院的实践,尽管有规定,但省级申诉首先由部门接待,如果不同意则上报副院长,继续不同意则上报院长处理。
“必须有过滤机制,否则全部推给院长也没时间坐着接待”,讲先生补充道,并建议法律规定必须确保实际可行性。
公民接待中不得授权
随后解释中,政府监察总署副署长黎进达肯定草案精神是公民接待中不得授权。
“主要领导必须定期接待公民。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如此”,他说,并承认实际中存在授权接待公民的情况。
草案补充规定总理授权总监察长受理处理举报的情况。
“草案只有一个关于授权的内容,即公民接待中授权是没有的”,他肯定道。
随后总结中,国会副主席陈光方明确指出,关于公民接待,规定省、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每月接待公民1或2天则不得授权。然而,处理具体案件时,主要领导可以授权。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