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公民接访法》、《申诉法》和《举报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提出意见。根据草案,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每月必须直接负责公民接访工作至少两天,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接访。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首次处理对其自身及其直接管理机关、公务员的决定和行政行为的申诉。
起草机关表示,草案中的调整旨在将两级地方政府(省和乡)模式制度化,在公民接访、申诉和举报工作中取消县级;同时,分级、简化行政手续并调整权限以适应新的组织架构。
在讨论会上发言时,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阮氏清海认为,公民接访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访人的权限和责任。通过对多个地方的监督,她发现授权现象普遍,导致民众需多次往返,无法见到负责人,使事件拖延。“许多情况下,如果民众能直接见到主席,只需15-20分钟就能解决”,阮氏清海说,并建议法案必须明确规定“公民接访人不得授权”。
据阮氏清海称,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已被规定必须接见公民,就必须直接倾听并指导解决。授权给副主席或部门领导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人只有参谋作用,没有决定权。“必须是负责人才能有责任和权限解决;需要坚决将‘不得授权’的要求法律化”,她强调。
国会副主席阮氏清持相同观点,认为许多申诉、举报事件拖延是因为有责任的人未履行其责任和权限。干部经常授权给副职,甚至被授权人又继续授权给他人,导致事件无法彻底解决。
与此同时,一些意见认为“不得授权”的规定需要考虑以确保可行性。河内市人民议会副主席范氏清梅建议应规定省、乡主席必须接访的最少次数,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授权以确保灵活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阮维讲认为接访压力很大,如果负责人必须全部接访,“主席整天接见公民,无法做其他工作”。
政府监察总署副署长黎进达确认现行法律已规定负责人必须直接接见公民,不允许授权。然而,实际上一些地方执行不严。本次草案仅补充总理在受理举报时可授权给政府监察总署的情况——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且旨在简化行政手续。
总结讨论会,国会副主席陈光方认为,在公民接访工作中,负责人如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必须直接执行,不得授权;而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根据规定允许授权。
该法律草案将在10月20日开幕的第10次会议上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