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反腐败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发表了意见。
政府总监察长段洪峰介绍了政府的呈文。
将申报财产价值从5000万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
根据呈文,该草案旨在克服现行规定中财产和收入监管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财产和收入监管机构包括:上级党委的检查委员会;政府监察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会办公厅、国家主席办公厅、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机构;部委、部级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以及省和中央直辖市监察机构。
关于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草案规定将申报财产价值从5000万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当前价格的变化。
具体而言,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建筑工程以及附着在土地、房屋、建筑工程上的其他财产。
贵金属、宝石、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每类财产价值从1.5亿越南盾起;在国外的财产和账户;两次申报之间的总收入。
草案规定将年度内财产价值波动和收入增加水平从3亿越南盾提高至10亿越南盾,以适应实际情况并确保长期稳定,同时与申报财产价值提高约3倍(从5000万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保持一致。
审查此内容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基本同意将贵金属、宝石、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的申报价值从5000万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将年度内必须申报的波动水平从3亿越南盾提高至10亿越南盾。
委员会认为,调整这一增长水平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实践,重点关注对高价值财产的申报监管,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此外,有意见建议不要在法律中硬性规定具体金额,而是交由政府具体规定,以便根据各阶段灵活调整。
委员会认为还有其他内容需要继续研究和修改,以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克服反腐败工作中的局限性和不足。
具体包括在腐败和经济刑事案件中追回流失和被侵占的财产;将财产和收入申报及监管纳入干部、党员评估标准,以及机构、组织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任务完成程度。
处理不实申报的财产、无法解释来源的额外财产;关于解释责任等。
提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条件
关于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以及必须申报的财产波动,民愿与监督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黎氏娥表示赞同,但建议明确选择1.5亿越南盾和10亿越南盾水平的依据。
国会主席陈青敏建议加强发现和处理,集中追回财产。
他指出,最近有一些案件和事件成功追回财产并进行了人道和合理的处理。他还强调需要确保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
随后解释时,总监察长段洪峰强调,提议提高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价值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当前价格,与2018年相比发生了许多变化。
“自2018年以来,通货膨胀和干部、公务员、职员的收入已经增加。我们基于通货膨胀率和干部、公务员、职员收入增长速度,大约提高了3倍”,他强调。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