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允许囚犯捐献组织、身体部位,并储存卵子和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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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允许囚犯捐献组织、身体部位,并储存卵子和精子

10月27日上午,国会听取常务副总理阮和平提交关于《刑事执行法(修订)》草案的报告。

副总理表示,经过五年的实施,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公安部队和地方政府的新组织结构。

现行法律未明确各机构之间的责任和权限;未充分发挥乡镇级公安作为基层单位在社区直接管理、监督和教育服刑人员的作用。

副总理强调,修订法律旨在调整刑事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以适应新的机构设置。

同时补充规定,保障人权、公民权利,应用科学、技术和生物识别数据于管理和执行中。

草案还完善了关于刑事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服刑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囚犯拘留制度的规定。

确保与其他相关专业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并符合越南当前及未来几年的实际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补充规定囚犯有权捐献组织和身体部位;依法享受捐献组织和身体部位的政策和制度;依法储存卵子和精子。这是与现行法律相比新增的内容。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显示,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草案中关于囚犯有权捐献组织和身体部位、储存卵子和精子的规定。

但建议只允许囚犯在为了救治其亲属的情况下捐献组织和身体部位。

同时附带严格条件,如囚犯自愿、完全非营利、自担费用、健康状况良好且剩余服刑时间短(不超过3年)等。

有意见建议,目前只应规定允许囚犯储存卵子和精子,而不应补充关于捐献组织和身体部位的规定。

关于刑事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管理和执行刑事任务的各机构职责和权限,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审查和修订,以避免与相关法律重复。

委员会建议修订关于公安部、国防部刑事执行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以适应各机构的职权范围。

关于徒刑执行,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修订关于对囚犯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和法医鉴定的规定,授权监狱、拘留所、省级公安刑事执行机构、军区刑事执行机构决定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鉴定或医学鉴定。

关于徒刑执行评级,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同意按月和季度进行徒刑执行评级的规定(取消按周、半年、一年的评级规定)。

但建议保留关于囚犯弥补其犯罪行为造成后果的标准,因为弥补后果是评估囚犯服刑意识的重要依据,保障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权益。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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