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禁止机关和组织要求个人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

mika
By 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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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禁止机关和组织要求个人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

10月27日上午,在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期间,常务副总理阮和平提交了三项法案的报告:关于临时拘留、临时监禁和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法律;刑事执行法(修订);司法履历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

将司法履历证明签发权限移交公安部

关于必要性,阮先生表示,现行法律的实施过程显示,许多规定已暴露出局限性、重叠或不再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关于具体内容,据阮先生介绍,司法履历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案基本保持了2009年法律的调整范围。

同时,修订补充法案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解决实践中的存在问题和困难,满足未来司法履历国家管理工作的要求。

此外,将司法履历证明服务从司法部移交至公安部。

副总理阮和平表示,修订补充内容集中在扩大司法履历管理目的;修改司法履历数据库模型为集中统一的单级模式。

另一方面,修订补充规定,禁止机关和组织要求个人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以克服滥用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情况,符合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

该法案还补充了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司法履历信息来源的规定;司法履历数据库与国家居民数据库互联互通,并与其他专业数据库连接共享,以及司法履历数据库的标准。

补充关于调查机关、法院、检察院在提供新犯罪行为信息方面的责任规定;向机关和组织提供司法履历信息以替代司法履历证明。

废除关于省、市人民委员会在地方国家管理任务和权限的规定;“自动消除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信息处理。

合并关于公安部门在提供犯罪记录司法履历信息方面的任务规定。规定档案业务局和省级公安在建设、管理司法履历数据库方面的任务;接收、提供犯罪记录信息。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申请程序。

有意见建议完全取消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签发

提议禁止机关和组织要求个人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

在提交审查报告时,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一些意见建议需要对禁止机关和组织要求个人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规定进行详细影响评估。

原因是该规定可能使公民在办理签证、出境、移民等手续时遇到困难,因为所在国要求提供与犯罪记录相关的信息。

该意见建议研究、修改规定,明确机关和组织可以要求个人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具体情况。

也有意见认为,草案规定仍难以克服滥用要求提供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情况,因为如果机关和组织,尤其是外国机关和组织仍然要求,个人仍不得不勉强提供以完成文件和手续。

因此,该意见建议研究,完全取消关于签发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的规定,该内容仅保留在数据库中,供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查询使用。

个人犯罪记录状态信息已体现在第一类司法履历证明上,因此在必要时,个人可以向有要求的机关和组织提供第一类司法履历证明。

此外,也有意见认为,不仅针对第二类司法履历证明,实践也显示存在滥用要求提供第一类司法履历证明的情况,给公民和国家管理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为克服这种情况,建议继续考虑、修改法案中关于司法履历管理目的的规定,以符合实际情况和简化行政程序的方向;补充关于机关和组织允许要求个人提供司法履历证明情况的原则性规定。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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