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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国会在会场讨论了四份草案中一些仍有不同意见的内容:引渡法;移交服刑人员法;刑事司法协助法;民事司法协助法。
在正式引渡请求前,紧急情况下拘留权限的澄清
关于引渡法案,胡志明市的武辉康少将在讨论意见中谈到了紧急情况下拘留权限,以确保对象不逃跑,并体现越南在国际条约中的负责任承诺。
他认为这涉及人权问题,因此尽管立法思维发生了根本变化,未在具体法律中规定,但需要制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哪些机关、哪些机关组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拘留人”。
他认为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规定的拘留情况,因此需要在人民公安中设立一些职位组,如公安部各业务局、各省市公安局长等。
当规定这些职位组的权限时,有机制允许正职向副职授权执行;副职执行时必须完全依法负责,并对授权人负责。
关于紧急情况下拘留地点,康先生表示草案规定为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等待出境住宿设施。
他认为这样的规定“正确但略显僵硬”,因为外国人住宿设施仅在某些地区有,并非所有地方都有。此外,在突发情况下,拘留要求可能在任何地方发生,需要立即执行。
他建议只需规定该对象将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在住宿设施中拘留。
引渡罪犯的资产如何处理?
庆和省的杜玉盛代表评价该法案已具体化和概括了几乎所有与引渡相关的问题。
但他提出问题,被引渡者,即罪犯或被判刑者,在有资产在请求引渡国的情况下,这些资产是否转移给请求引渡国。
他分析现实中被请求引渡者,即罪犯或被判刑者,在请求引渡国生活一段时间通常有资产,可能是合法资产或犯罪所得资产。
在他们被引渡的情况下,这些资产如何处理,是转移给请求引渡国还是留在被请求引渡国。
因为据他称,现实中一些越南罪犯侵占资产后逃往国外时携带了侵占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明确规定从国外引渡此人回越南时,外国有责任将其在国外的资产部分转移给越南。
类似地,对于从越南被请求引渡到国外的外国人,越南也有责任将其资产部分转移给外国。
随后解释中,司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法案第37条非常具体地规定了被引渡者文件、物品、资产的转移。
法案规定需要将被引渡者相关文件、物品、资产转移给请求引渡国时,公安部将这些文件、物品、资产转移给请求引渡国,符合越南和请求引渡国均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基于在转移被引渡者时或根据与请求引渡国协议的其他时间点尊重第三方权利。
对于无法转移而必须销毁的文件、物品、资产,公安部通知请求引渡国,并建议保管这些文件、物品、资产的机关根据越南法律规定销毁。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