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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与环境部的提议,对于1999年之前生产的汽车,将适用排放标准级别1(欧1标准);1999年至2016年期间生产的汽车将从决定生效之日起适用级别2(欧2标准)。
2017年至2021年期间生产的汽车,在参与交通时将从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级别3(欧3标准);河内和胡志明市则从2027年1月1日起适用级别4(欧4标准)。
从2022年起生产的汽车在参与交通时将从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级别4;从2032年1月1日起适用级别5(欧5标准);河内和胡志明市则从2028年1月1日起适用级别5。
从2029年1月1日起,所有在河内和胡志明市参与交通的汽车必须满足级别2或以上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根据已颁发的技术和环境保护证书生产或组装的汽车型号,在其有效期内将适用与2017年至2021年期间生产的汽车相同的排放标准(级别3)。
基本同意上述路线图,建设部副部长黎英俊表示,从级别1到级别3和级别4,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比例仅占3-9%,因此社会影响不大。
然而,在河内和胡志明市对2017年至2021年期间生产的车辆组适用级别4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其中近16%不符合标准,主要是服务于货物运输的卡车和牵引车。
因此,如果在整个地区同步收紧排放标准,将显著影响运输和物流成本,尤其是在拥有大型港口和货物转运中心的胡志明市。
关于适用排放标准级别5的时间点,副部长黎英俊认为,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因为2022年起生产的汽车仍免于首次检验,已检验车辆数量不多,缺乏足够的市场影响评估基础;如果过早适用,可能导致约15%的车辆不符合标准,造成较大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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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议谨慎评估在河内和胡志明市适用级别4和级别5的影响,尤其是在城市规模扩大和社会经济结构复杂的背景下。同时,需要建立同步支持机制,帮助居民和企业在转换交通工具时。
总结时,副总理陈洪河强调,适用路线图应考虑新车生产、新进口车和正在流通车辆之间的一致性和同步性。避免进口车被迫满足高标准,而国内车辆仍适用较低标准,造成不公平并影响市场。
同时,需要全面评估限制或禁止车辆政策的影响,明确受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数量,从而制定合适的支持方案,以避免对居民和企业造成混乱和损失。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支持车辆设备改进和升级、旧车换新车政策、调整公共交通服务费用和价格、供应新型燃料等。
例如,如果在城市地区限制某些个人交通工具,国家需要安排充足的公共交通工具,以便居民出行便利。当要求车辆达到更高排放标准时,必须确保燃料供应能力。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