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监察长:法律实施超过三年仍未实现财产和收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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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监察长:法律实施超过三年仍未实现财产和收入控制

11月18日下午,国会在会场讨论了《反腐败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

讨论该法律草案时,大多数国会代表意见赞同草案中关于财产和收入控制机构的规定。

但一些意见建议保留现行法律的具有原则性的规定。

仍存在困难和障碍

解释代表意见时,政府总监察长段鸿峰表示,2018年《反腐败法》实施过程中,在划分国家管理机构和党的机构对财产和收入的管辖权方面遇到困难和障碍,因此法律生效超过三年仍未实现财产和收入控制。

为克服上述情况,据政府总监察长称,政治局已发布2022年第56号决定,规定财产和收入控制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随后至2025年5月3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工作的第296号规定。其中,党中央规定检查委员会、上级党委直接管理基层及以上单位控制财产和收入。

“因此,草案中关于检查机构控制财产和收入的规定符合党的规定和法律规定”,段先生确认。

明确指出“一个对象只有一个财产和收入控制机构”,政府总监察长解释称,非常清楚地划分了哪个机构控制哪个对象。

发言讨论时,大多数国会代表意见赞同关于必须申报和补充申报的财产价值、收入水平的规定。

一些国会代表建议澄清将申报价值从5000万越南盾提高到1.5亿越南盾,以及年内财产收入补充申报变动值从3亿提高到10亿越南盾的依据。

关于此问题,政府总监察长表示,将申报价值从5000万提高到1.5亿,以及年内财产收入补充申报变动值从3亿提高到10亿的规定主要基于两个因素。

第一,从2018年至今,基本工资已三次提高。第二,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了三倍,特别是市场价格相比2018年有许多波动性上涨。

“这里是年内变动的财产和收入,而不是继承前一年余额转入下一年”,段先生明确指出。

政府规定国有企业中必须申报财产和收入的情况

国会代表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中负有财产和收入申报义务的对象范围。

一些意见建议澄清在外国人或非国家部门人员参与国有企业管理的情况下,财产和收入控制的可行性和实际适用性。

政府总监察长确认,规定被委托参与管理、运营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国有企业的人员负有财产和收入申报义务是合适的。

这是为了满足当前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并符合《企业法》和《国家资本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的规定。

“政府将规定国有企业中必须申报财产和收入的情况是直接所有者代表、国家资本部分代表以及国有企业中的某些职务和职位,而不包括外国人或非国家部门人员”,段先生说。

政府总监察长段鸿峰表示接受国会代表的意见,与审查机构共同完善法律草案,确保将党的方针政策制度化,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同步,并满足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求。

他还表示接受国会代表关于财产和收入核实程序、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类型等意见,以便在研究法律实施指导法令中规定。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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