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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还规定了建议批准人民议会选举、免职、罢免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结果的程序和手续;调动、撤职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以及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程序和手续。
副职被撤职无需执行免职程序
据此,政府总理批准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免职、罢免结果;决定调动、撤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免职、罢免结果;决定调动、撤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法令规定,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被政府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调动担任其他职务;被总理、省主席撤职则无需执行免职、罢免程序。人民议会常务会向同级人民议会在最近一次会议上报告这些情况。
人民委员会成员被有权机关决定退休、离职、辞职或去世则无需执行免职程序。人民议会常务会向同级人民议会在最近一次会议上报告这些情况。
人民委员会成员被人民议会选举担任新职务但仍属于该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成员则无需执行免职程序。当选新职务时,自然停止执行旧职务的任务。
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构负责人正在担任人民委员会委员,被有权机关任命担任该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其他专业机构负责人职务,则无需执行选举和免职程序。
有权任命人员有责任向人民议会常务会报告,以便人民议会常务会向同级人民议会在最近一次会议上报告此情况。
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数量框架
根据规定,对于2025年调整后形成的省级行政单位,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数量具体规定。胡志明市不超过八位副主席。
由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调整形成的城市不超过七位副主席;由两个省级行政单位调整形成的城市不超过六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由两个省调整形成的省,其中至少有一个省在调整前被分类为I类省,或由三个省调整形成的省不超过六位副主席。
由两个省调整形成的省,且均被分类为II类省或III类省,在调整前根据行政单位分类,不超过五位副主席。
对于未在2025年进行调整的省级行政单位,副主席数量具体规定。对于河内市不超过五位副主席,顺化市不超过四位副主席。
省副主席数量根据本法令生效前(11月17日)的行政单位分类确定:I类省不超过四位副主席;II类省和III类省不超过三位副主席。11月17日后,如果II类省和III类省被分类为I类省,则不超过四位副主席。
如果政治局、书记处执行调动、轮换干部担任省级副主席职务的主旨,则因调动、轮换的副主席不包含在上述规定数量内。
对于乡级,副主席数量原则上平均每个乡级行政单位不超过2.5位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将根据自然面积、人口规模、行政单位分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数量,但必须确保不超过全省、市乡级副主席总数。
副主席数量可延长至2030年7月底
在2025年调整后形成的省级行政单位中,如果2021-2026任期结束时省级副主席数量多于规定数量,则2026-2031任期开始时保持原数量。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必须有逐步减少省级副主席数量的路线图,以便到2030年7月省级副主席数量正确执行规定,除非有权机关另有规定。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