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6日上午,在多数代表投票赞成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四项法案,包括:引渡法、正在服刑囚犯移交法、民事司法协助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法。
具体规定有权机构、授权机制和引渡前拘留地点
通过的引渡法包括4章45条。
其中专门规定了在引渡请求前紧急情况下的拘留。
据此,如果外国根据越南与该国共同加入的国际引渡条约,要求越南在引渡请求前紧急拘留人员,公安部将根据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检查拘留请求文件的合法性。
如果拘留请求文件合法,公安部立即转交有权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并按规定将人员送入拘留设施。
紧急情况下拘留的期限和拘留请求文件的内容,按照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如果外国要求越南在引渡请求前紧急拘留人员,而越南与该国未共同加入国际引渡条约,则公安部根据规定检查拘留请求文件的合法性。
如果拘留请求文件合法,公安部立即转交有权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并按规定将人员送入拘留设施。
紧急情况下的拘留期限为自进入拘留设施之日起45天。
在国会通过前的报告解释和采纳中,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有意见认为紧急拘留涉及人权,并体现越南在国际合作中的责任,因此应更具体地规定有权机构和授权机制。
同时,规定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地点,以确保可行性,并授权公安部长指导拘留决定的内容、制度和管理工作,针对在拘留设施期间被拘留的人员。
采纳意见后,国会常务委员会已指示将上述内容补充到法律中。
符合国际惯例
引渡法还专门规定了可能被引渡的情况。具体如下:
可能被引渡的人员是犯有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规定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的人,或已被请求引渡国法院判处徒刑,且该人剩余服刑时间至少6个月。
上述规定中人员的犯罪行为不必属于同一类罪或同一罪名,犯罪构成要素不必完全按照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的规定相同。
如果外国请求引渡涉及犯有多项罪行的人员,其中每项行为根据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构成犯罪,且至少有一项行为满足上述条件,越南可以同意引渡该人。如果越南是请求引渡国,公安部建议外国有权机构同意类似情况的引渡。
如果上述规定中人员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越南领土外,只要越南法律规定该行为是犯罪,可以引渡该人。
在国会通过前的报告解释和采纳中,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有意见建议将最低刑罚门槛从2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以确保国际司法合作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避免行政资源浪费于小案件,同时体现人道政策,只对真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引渡。
关于这一点,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定最低刑罚门槛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法案所定,继承自现行司法协助法。
此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和越南已签署的引渡协定中的承诺,旨在确保在多种案件中灵活、及时合作的能力,不限于严重犯罪行为。
公安部长主持,协调规定刑罚转换细节
通过的民事司法协助法包括4章38条;刑事司法协助法包括4章42条;正在服刑囚犯移交法包括4章48条。
根据正在服刑囚犯移交法,公安部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正在服刑囚犯移交的中央机构。
公安部长主持,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协调规定细节。
关于此问题,主任黄清松表示,有意见建议考虑规定公安部长主持,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协调规定细节不合适且不必要。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刑罚转换是复杂问题,直接影响正在服刑囚犯的权利,而越南与各国的刑事政策有许多差异。
因此,委员会建议保留原规定,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可行性、稳定性,便于适用,符合立法思维改革的要求。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