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起诉书,从2021年到2023年,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时,Nguyễn Thế Hùng – 清化省土地登记办公室Sầm Sơn市分公司的主任及9名员工违规收受了钱财。
被告Hùng及其同伙从案件中的其他28名被告那里收受钱财,直接操作,交给Sầm Sơn – Quảng Xương地区税务局的干部Trịnh Thị Hoa和负责Sầm Sơn市土地登记办公室的清化省土地登记办公室的干部,包括:Cao Thị Thùy Dung、Lê Xuân Tường、Cao Xuân Hiệp,以加快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手续。
被告Nguyễn Thế Hùng作为主任,分公司的负责人,清楚知道分公司员工收受钱财以加快文件处理是违法的,但仍然同意员工长期实施,引起公众不满,影响了国家管理机构的声誉。
因此,被告Hùng需对案件负主要责任。然而,Hùng并未与其他被告直接协商和从中介那里收受钱财,因此Hùng需对从分公司员工那里收受的金额负责。
案件中的其他被告,包括Sầm Sơn市土地登记办公室分公司的员工,需对他们收受和行贿的金额负责,这些金额来自作为中介的其他被告,以及Sầm Sơn – Quảng Xương地区税务局和清化省土地登记办公室的干部。
起诉书确定有28名被告作为中介有“行贿”行为,案件中被告行贿受贿的总金额超过13亿越南盾。
除了行贿受贿的罪名,案件中的被告Nguyễn Thế Hùng;Lê Huy Hoàng – Sầm Sơn市土地登记办公室分公司的副主任;Đỗ Thị Chiến、Trần Nguyệt Thu – 分公司员工 – 还有勾结、拖延时间,迫使民众支付高于规定的金额才处理文件的行为。
因此,这4名被告还被控“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权力”的罪名。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