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对企业、经营户的检查不超过每年一次

越南中文社
7 Min Read

提议对企业、经营户的检查不超过每年一次

5月14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一些特殊机制、政策的决议草案征求意见。

严格处理滥用检查、调查企业的行为

财政部副部长阮德心在介绍决议草案时表示,决议的目标是将党的主张、路线(第68号决议)制度化,以改善投资、经营环境,支持私营经济接近资源。

决议草案中关于改善经营环境的内容非常值得注意。

其中,规定了一些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检查、许可、认证、处理违规行为以及解决企业破产案件的原则。

具体来说,决议草案规定,除非有明确的违规证据,否则每年对每个企业、经营户的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同时,严格处理滥用检查、调查以骚扰、给企业造成困难的行为。优先基于电子数据进行远程检查、调查,减少直接检查、调查。

遵守法律的企业免于实际检查。经营条件管理从许可/认证转向公告和后检查,除非根据规定和国际惯例的特殊领域。

阮德心表示,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检查、调查的效率,克服重叠,转向后检查,公告经营条件,为生产经营创造最大便利。

处理经营违规:明确法人、刑事和民事责任

提议对企业、经营户的检查不超过每年一次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处理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原则。

决议草案提出,明确区分法人与个人的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

优先处理民事、经济、行政违规。企业、经营户、个人可以自行纠正违规行为、损害。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可能导致刑事处理或不处理,则不适用刑事处理。

对于达到刑事处理程度的违规,优先采取主动、及时和全面的经济后果补救措施,并作为诉讼机关在决定起诉、调查、起诉、审判和后续处理措施时的重要依据。

不适用对企业、经营户、个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根据诉讼规定和公开公告,尽早结束缺乏信息、文件、证据的案件。

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并在调查、起诉、审判中严格遵守权限、程序。查封、扣押、暂扣财产必须确保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与预计损害相对应。

合理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在诉讼机关一致意见后,不影响调查。

在处理违规行为和解决案件时,明确区分合法形成的财产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收入,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财产;企业财产、权利、义务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产、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

Share This Article
没有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