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察机构有22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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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5月20日颁布了关于政府监察机构的新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

根据新结构,行政单位保持不变,包括:法制司;干部组织司;国际合作司;计划财务司;政府监察办公室(合并信息中心)。中央公民接待委员会和三个区域性的申诉、控告解决局(北部、中部和南部)继续保留。

政府监察机构成立了8个监察局,负责解决各领域的申诉、控告,基于接收来自各部委的12个监察组织。这些局负责的领域包括:内政、民族、宗教;财政、银行;建设;农业和环境;工商;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外交;以及科学、技术。

政府监察机构有22个单位

同时,反腐败局更名为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局。监察、评估和监察后处理局被分为两个单位:监察和评估局;监察后跟踪、督促和处理局。政府监察机构下属的另外两个公共事业单位包括监察报和监察干部学校。

在精简并接收12个部委监察组织后,政府监察机构的组织结构不再有三个监察、申诉、控告解决局,按照行业经济、内政和综合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板块。其他一些单位,如监察战略和科学研究院、监察杂志、信息中心、党团办公室也不再保留。

根据新规定,政府监察机构是一个部级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公民接待、申诉、控告解决、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的国家管理和专业活动。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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