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第07号法令详细规定选举、招聘、使用、管理干部、公务员在乡、镇和胡志明市坊干部的工作,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执行或分权给县级人民委员会招聘、使用、管理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和使用、管理胡志明市坊干部。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还分权给守德市和各区县主席接收公务员,安排属于管理权限的工作岗位。
关于标准,乡级干部必须满足政府第33号法令第7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是与现行法律关于干部、公务员、组织条例和党、中央政治社会组织规定一致的乡级干部、公务员的通用标准。
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干部,在政府第07号法令生效之日起3年内必须达标。3年后仍未达到足够标准的必须退休或按照政府规定实施精简编制政策。
此外,各级行政单位安排指导委员会和地方两级政府组织模型建设有关于编制的导向。
转移现有县级编制的100%以安排乡级编制,其中现有县级领导、管理干部队伍被安排为新乡级单位的核心,可以加强省级干部、公务员、职员到乡级。
同时,暂时保持现有县级、乡级干部、公务员编制数量不变,安排在乡级工作,并在5年内实施审查、精简编制与结构调整、提高队伍质量相结合,预计每个乡平均编制约32个(不包括党、团体块)。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建议守德市和各区县紧急审查、组织接收、考虑转岗、任命乡级干部为行政公务员、乡级公务员,在执行乡级行政单位安排时,最迟不超过6月14日。
根据第76号决议的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志明市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决议自7月1日起生效。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