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胡志明市房地产协会(HoREA)向政府总理和财政部提交了关于土地使用人需补缴费用的文件。
在修改第103号法令的草案中,财政部维持了每年5.4%的费率,基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据HoREA称,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确定延迟,或补充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确定延迟,属于有权限的国家机关的责任,在这些情况下企业“无过错”。
企业仅在税务机关已通知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或确定补充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未完成财务义务时,才“有过错”,并依法被处以迟延缴纳的罚款。
HoREA主席Lê Hoàng Châu认为,2024年《土地法》仅规定“政府规定土地使用人需对未计算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时间补缴费用”,但在政府的第103号法令中,又增加了土地使用人需“补缴基于增加金额的费用...从法律规定各时期的土地使用费计算时间点到土地使用人向国家财政缴纳费用的时间点”。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费的补缴是从有土地交付、租赁决定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税务机关通知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时间点开始计算,因此修改规定,要求土地使用人补缴基于从土地使用费计算时间点增加的金额,完全属于政府的权限。
此外,Châu先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规定土地使用人需对从土地交付、租赁决定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未确定地价的时间补缴费用,因为规定土地使用人需对2024年8月1日前土地使用费确定延迟的时间补缴费用。
因此,HoREA提议修改第103号法令,建议不对2024年8月1日前土地使用费确定延迟的时间规定补缴费用。
“我们提议仅对从2024年8月1日(2024年《土地法》生效之日)起至税务机关通知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之日的时间,减去有权限的人民委员会按规定应颁布地价决定的180天期限,确定土地使用费、一次性租赁土地租金的补缴费用”,Châu先生表示。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