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关于省委、市委权力和组织机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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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关于省委、市委权力和组织机构的新规定

根据政治局的规定305,省级党委是直接隶属于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党委,接受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全面领导和直接指导。

省级党委具有领导、直接指导全省的职能;领导、指导省级政治体系内的机关、组织以及根据党章、中央规定和指导的直属党委、党组织。

领导党组织正确执行党的主张、路线,国家的政策、法律,省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提出与中央对地方领导、指导相关的问题的建议。

规定305明确了省级党委的14项任务和权力。其中,领导具体化执行省级党代表大会决议、中央主张和决议的措施。决定工作程序和全期检查、监督程序。

决定关于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安排、编制属于权限的主张、解决方案。领导政治体系组织机构的革新和完善。

决定成立、合并、分割、解散、统一直属党组织、机关、单位,决定根据权限和上级规定、指导移交、接收党组织。

同时,领导、提出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执行成立、解散、合并、分割、调整行政区划、更名行政单位的程序和手续的意见。

全面领导干部工作,管理干部队伍,执行干部政策。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指导,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量。

审查、推荐并建议指定省级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检查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省级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

领导省级、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领导、指导和执行检查、监督和党纪任务,内部政治工作,反腐败、浪费、消极、防止、推回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的退化,内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的表现。

领导地方政府依法执行国家管理职能、任务、权力。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特别重要问题进行定向。

同时,对经济-社会、预算、地方债券发行、国防、安全、重点投资发展生产经营、对外经济等战略、重大、重要、敏感问题提出主张。

对省级党委工作规定中的地方特别重要项目的投资提出主张。

规定还列出了省级党委常务委员会的14项任务和权力,如决定召开省级党委会议。

指导准备省级党委会议关于属于党委权限问题的内容、程序、报告、提案、决议草案、结论。

主动提出地方重大、重要问题供党委审查、决定。决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领导组织和干部工作以及干部管理,其中,决定对省级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分配。

领导、指导革新、组织机构安排和统一管理省级政治体系内党、政府、团体机关的编制、干部。

决定关于组织机构安排、编制和干部政策属于权限的主张、解决方案。

关于组织机构、编制和保障活动条件,规定305明确了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和结构:

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指导执行;根据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表大会导向全国党代表大会的指示规定常务委员会结构。

省级党委可以成立专门参谋、协助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组织部、检查委员会机关、宣传部和民运部、内部政治部;省级党校、省级党报和广播、电视机关。

省级党委专门参谋、协助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公务员、职员编制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指导,由省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在总编制内审查、决定。

省级党委办公地点设在政治-行政中心,有独立印章和账户,按规定提供经费、物质基础、活动设备。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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