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总理阮和平代表总理签署了政府2025年第172号法令,规定了官员、公务员纪律处理。该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
3种官员、公务员尚未被考虑纪律处分的情况
法令明确规定3种尚未考虑纪律处理的情况。具体包括正在治疗严重疾病或丧失认知能力的官员、公务员;因病重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并有权威医疗机构证明的。
女性官员、公务员在怀孕期间、产假期间、抚养21个月以下子女或男性官员、公务员(在妻子去世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无法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和紧急状态法律规定)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的,除非违规者有书面请求考虑纪律处理。
官员、公务员正在被起诉、暂时拘留、暂时监禁,等待有权调查、起诉、审判机关关于违法行为结论的;除非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
排除、免除纪律处分或减轻、加重纪律处分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明确规定了排除;免除纪律处分或减轻、加重纪律处分的情况。
具体来说,排除纪律处分的情况根据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令明确规定违规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情节的可以免除纪律处分包括: 有权机关确认违规时处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必须执行上级决定,根据2025年公务员法第7条第5款的规定。即必须执行上级决定。
当有理由认为该决定违法时,必须及时书面报告给作出决定的人。
如果作出决定的人仍决定执行,则必须执行,同时书面报告给作出决定的人的上级直接领导,并不对执行后果负责。作出决定的人必须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情况是在执行公务时,有权机关确认在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违规的。
已经按照关于权限、程序、手续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无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实施改革创新建议,得到有权机关许可,并得到有权机关确认已正确执行方针,动机纯正,为了共同利益但造成损失的。
有违规行为达到纪律处理标准但已去世的。
关于违规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情节可以减轻纪律处分的情况
主动报告违规,自觉承担个人责任,对错误、违规及在检查和监督前和过程中自愿接受与违规内容、性质、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主动提供信息、档案、资料,全面、真实反映共同违规者。
主动停止违规行为,积极参与阻止违规行为;自愿上交贪污财产,赔偿损失,补救自己造成的后果。
违规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情节的加重纪律处分包括:
已被机关、组织、单位要求检讨但不执行,不改正错误、违规。
不自愿承认错误、违规,与违规内容、性质、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造成物质损失必须赔偿但不赔偿,不补救后果或补救不符合有权机关要求,不自愿上交违规所得金钱、财产。
应对、回避、阻碍检查、监督、审计、调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包庇违规者;威胁、打击报复斗争、举报、证人、提供违规证据、资料的人。
有组织违规,是主谋;提供信息、报告不实;阻止他人提供违规证据;隐藏、修改、销毁证据,伪造文件、档案、证据。
利用职务、权力,利用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火灾、疫情实施社会政策和国防、安全以谋取私利。强迫、动员、组织、协助他人共同违规。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