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干部任命、免职、纪律处分的权限

越南中文社

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干部任命、免职、纪律处分的权限

国会常务委员会是有权管理在国会各机关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的机构。

国会常务委员会与国防部和公安部协调,对在军队和公安部门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进行干部管理。

在地方,有权管理在地方国会代表团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的机构,按照政治局关于干部管理分级的规定执行。

国会代表工作常设委员会是帮助国会常务委员会管理在国会各机关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的联络点。

国会主席在暂停工作中对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副主任、国会办公厅副主任有决定权。

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任对在委员会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在有权限机关意见的情况下,决定暂停工作。

对于在国会代表团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结果,允许辞去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职务,除非有特殊情况,按照有权限机关的决定执行指定;决定对在国会代表团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的分配、转岗、加薪;处理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纪律处分,处理已退休的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纪律处分,根据国会代表团的提议。

有权管理地方专职代表的机关将考虑、决定规划、介绍候选人、调动、轮换、派遣、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与干部工作相关的事项。

被批准规划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职务的人员名单必须送交国会常务委员会,以便协调跟踪、培训、培养、安排使用干部。

国会专职代表如果违反法律,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按照《干部、公务员法》的规定,承担干部纪律处分的形式。

对国会专职代表适用纪律处分的形式、权限、程序、处理干部纪律处分的程序,按照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会专职代表被法院判决、决定定罪,则自法院判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自然丧失国会代表权利,并自然辞去被选举、批准、任命的职务。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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