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正在征求关于广告法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该法律在第九届会议上由国会通过,并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补充和完善了关于特殊产品、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补充了关于广告内容、推荐内容、警告内容以及各类产品广告中禁止行为的详细规定。
明确了各部委(卫生部、农业和环境部等)之间的管理责任,有助于提高广告内容控制的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草案详细列出了11类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特殊产品、商品和服务。
包括化妆品;食品;牛奶和营养产品,用于婴幼儿,不在广告法第7条第4款的规定范围内。
化学品杀虫剂;医疗设备;医疗服务;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含酒精饮料。
同时,根据政府在不同时期的规定,扩展了其他产品、商品和服务的补充能力。
对于化妆品,草案明确指出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是药物。在化妆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药剂师、医疗人员的图像、服装、名称、信件、文章。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功能、用途;负责将产品推向市场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根据国际协议规定的警告。
如果化妆品名称已包含功能、用途信息,则无需在广告产品中重复此内容。
在广播、电视上广告化妆品时,必须清晰读出化妆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根据国际协议规定的警告。
对于功能食品、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医用营养食品、特殊饮食食品,必须有明确的识别短语和规定建议“本产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此内容必须清晰显示,除非广告音频少于15秒,但必须在广告内容中体现。
食品广告内容草案必须包括食品名称;负责产品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地址。
草案还明确规定广告必须包括产品功效、健康警告(如有)的内容。
关于牛奶和婴幼儿营养产品,草案强制广告必须在广告开头包含“母乳是婴幼儿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最佳食物”的内容。
明确指出“本产品是补充食品,应与母乳一起用于6个月以上的婴幼儿”。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