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ễn Văn Tuyên先生(同塔省)询问,在合并后,乡没有重名的村,因此不需要制定改名方案。因此,乡人民委员会是否需要在新规定实施前将“村”改为“乡”?
内务部明确表示,根据内务部2012年第04号通知(经2018年第14号通知和2022年第05号通知修改补充),关于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和活动规定,在街道下是居民小组(街区),在乡下是村(村、寨)。
因此,根据内务部,乡人民委员会不需要将村名改为乡名。
同时,内务部在第4168号公文中详细说明了关于行政单位调整后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村、居民小组的转换和因重名而改名的事项。
公文明确指出,暂时保留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的村、居民小组,直到政府有新规定。
在基层民主实施法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社区组织类型。
村在乡、特别区(乡、特别区下是村)组织;居民小组在街道(街道下是居民小组)组织。特别区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城市类型(富国特别区),特别区下是居民小组。
合并、调整乡、镇与街道以形成新街道的情况:在新街道中统一组织居民小组。
合并、调整镇与乡以形成新乡的情况:在新乡中统一组织村。
内务部公文明确指出,最新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乡级人民议会有权成立、重组、解散、命名、改名村、居民小组。
在此基础上,因调整后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村、居民小组因重名而进行的转换和改名事项如下:
对于将村转换为居民小组或将居民小组转换为村的情况:新乡级人民委员会列出需要转换为居民小组的村或需要转换为村的居民小组名单,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对于因重名而改名村、居民小组的情况:新乡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方案,征求村、居民小组家庭代表选民的意见,如果超过50%的家庭代表选民同意,乡级人民委员会完善方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在地方政府组织法生效前,各省、市已在2025年调整后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中因重名而进行的村、居民小组转换或改名的情况,不再重新执行上述内容。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