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表示,关于使用无人驾驶飞行设备如无人机、无人机、无人机等的第144/2021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未经许可时的处罚级别。
根据该法令,使用未注册或许可的无人驾驶飞行器或超轻型飞行器,或组织未经许可的飞行活动,或已注册但飞行时间、地点、区域、坐标、允许范围不符的,将被罚款1至200万越南盾。
对于执行无人驾驶飞行器和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活动不符合许可内容的,罚款8至1000万越南盾。
最高罚款20至3000万越南盾,针对未经许可执行无人驾驶飞行器和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活动的行为。
此外,还有附加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物品、行政违法工具和吊销飞行许可3至6个月。
关于免于许可的情况,公安部表示,根据2025年7月1日生效的《人民防空法》第30条第3款,无人驾驶飞行器、其他飞行器在以下情况下免于许可:
第一,在禁飞区、限制飞行区外活动,活动范围在肉眼可视范围内,起飞重量小于0.25公斤用于娱乐;
第二,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组织、个人的生命、财产,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但必须在飞行前通知飞行管理机构。
关于在越南申请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的许可程序和文件,规定如下:
个人、组织需要申请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和超轻型飞行器的许可,最迟在工作日7天内提交文件。
在预计组织飞行前,组织、个人提交飞行许可申请至国防部总参谋部作战局(直接提交至国防部一站式部门或通过公共服务邮寄至作战局,地址:河内巴亭郡阮志芳路1号,或在国防部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
在工作日5天内,作战局颁发组织飞行许可或发出拒绝颁发飞行许可的文件(在确保安全、国防、航空安全及申请飞行许可时未提供完整信息的情况下)。
如有疑问或需要提交文件过程中的指导,建议公民/组织通过电话号码0987567606联系作战局以获得支持。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hanhn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