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广告法》实施细则草案的内容,目前由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正在制定。草案列出了11组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产品、商品和服务,这些在向用户进行广告和营销时有特殊要求。
在这11组中包括食品;婴儿用奶和营养产品;杀虫剂化学品;医疗设备;医疗服务;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植物种子;含酒精饮料。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根据政府规定补充其他产品、商品和服务的可能性。
在第4条中,草案提出了对化妆品广告内容的要求。广告内容必须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化妆品的特性和用途;负责将产品推向市场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药物”;在化妆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药剂师、医务人员的形象、服装、名称、信件或文章。此外,广播和电视广告必须清晰地读出化妆品的名称;特性和用途;根据国际协议的规定的警告。
起草机构认为,不使用医疗服装的规定旨在避免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是药物,并与医疗机构、机关、医务人员有关。
对于婴儿用奶和营养产品的广告,草案规定开头必须包含“母乳是婴儿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最佳食品”的内容。广告内容必须明确“本产品是补充食品,应与母乳一起用于6个月以上的婴儿”。
广告还必须符合关于儿童喂养和教育、传播材料以及使用婴儿营养产品的法律规定的信息、教育、传播材料的规定。
对于食品,广告内容必须包括食品名称;负责产品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此外,广告必须明确哪些是“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医用营养食品”或“特定人群的营养产品”。
食品广告还必须明确其用途、健康警告(如果有),并附有“本产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的建议。
除了上述内容外,该草案还有许多关于网络广告、专业广告屏幕广告的管理条款。户外广告规划;外国广告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国家管理责任也是本文件调整的内容。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