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布了审查修改、补充与安全秩序相关的10项法律若干条款的法案档案。该法案由公安部主持起草。
在修改、补充的法律中有越南公民出入境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改、补充的法案中,公安部提议补充收回、取消护照使用价值的情况。
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取消有效护照因丢失而失效的4种情况。
收回、取消被剥夺越南国籍、被取消越南国籍决定的人的护照使用价值。
收回、取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在不再属于使用对象的情况下仍有效的使用价值。
收回、取消已发给本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的人的护照使用价值。
而在修改法案中,公安部提议补充3种情况包括:对于已获得同类新护照的情况,取消旧护照的有效使用价值。
收回、取消已发给但个人信息错误的护照使用价值。
取消被通缉人的护照使用价值。
现行法律还规定,简化程序颁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不得延期。
而在修改法案中,公安部提议补充为:“简化程序颁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不得延期,且仅在出境越南或入境越南时一次性使用”。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