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化省在调整后支持乡镇2.5至5.5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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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化省在调整后支持乡镇2.5至5.5亿越南盾

根据清化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适用此政策的地区包括乡镇、街道;与实施乡镇级行政单位调整相关的机关和单位。

其中不包括接收旧县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乡镇、街道。

清化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支持标准如下:属于旧市镇、城市和平原县的乡镇、街道,每乡镇、街道支持2.5亿越南盾。

属于旧低山区的乡镇(包括石城、锦水、玉乐、如青)每乡镇支持4亿越南盾。

属于旧高山区的乡镇(包括如春、朗政、巴朔、关化、常春、关山、芒拉)每乡镇支持5.5亿越南盾。

清化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上述支持资金用于维修、升级乡镇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物质基础和必要设备,确保活动顺畅、连续。

支持维修乡镇级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的办公场所;购买必要的工作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

为山区乡镇的干部、公务员建造、维修公务住房及其他必要任务。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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