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白鹇鸡被罚6年徒刑的人已获保释,正在回家的路上

Fang
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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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白鹇鸡被罚6年徒刑的人已获保释,正在回家的路上

在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对一审判决的全部抗诉后,8月13日,该机构的代表与省人民法院的代表一同进入临时拘留所,向泰克成(居住在义安省)——因饲养、出售13只白鹇鸡而被一审法院判处6年徒刑的人——交付了抗诉决定。

在兴安省公安临时拘留所,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杜孟增已向成先生交付了从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的决定。

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还向泰克成解释了在从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措施变更时的权利和义务。

与《青年在线》交流时,增先生还表示,就在8月13日当天,成先生已经从临时拘留中获释,返回义安省的家中。

同一天,律师黎红显(黎红显律师事务所)——在复审阶段为成先生合法权益辩护的人,已经从河内前往义安,与客户的家人会面。

律师显表示,当天中午,家人已经接到成先生的电话,告知正在回家的车上。“成先生的妻子非常激动,急忙去买了一套新衣服给丈夫,以迎接成先生在被临时拘留多日后回家”,律师显说。

8月13日中午,与《青年在线》交流时,泰克俊——泰克成的哥哥——说,家人刚刚得知兴安省人民检察院对判决提出抗诉,等待对其弟弟的复审审判。

同时,省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决定,将泰克成的限制措施从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等待依法对整个案件进行复审审判。

“自成被临时拘留并审判以来已经4个月,听到法院宣布6年徒刑的判决,我们非常震惊,因为成是家庭的主要支柱。我们家人非常高兴,因为各级已经听取、考虑让成有机会早日回家”,俊先生说。

此前,8月8日,兴安省第五区人民法院因泰克成(居住在义安省)饲养、出售13只白鹇鸡,收取600万越南盾,判处其6年徒刑。审判团还因违反关于保护濒危、珍贵、稀有动物的规定,对成追加罚款3000万越南盾。

审判结束后,成先生的妻子抱着两个小孩在法庭前痛哭。

对成先生饲养、出售13只白鹇鸡行为的6年徒刑判决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意见认为刑罚过重,法院宣布的判决不够合理。

养白鹇鸡被罚6年徒刑的人已获保释,正在回家的路上

面对公众的关注,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杜孟增已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院长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该判决判处泰克成(居住在义安省)6年徒刑。

同时,省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决定,将泰克成的限制措施从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等待依法对整个案件进行复审审判。

据增先生介绍,一旦在社交媒体上收到关于一审判决的各种不同反映信息,省人民法院院长已经与同级人民检察院院长和省公安领导合作,掌握了整个案件的内容。

省法院还要求第五区人民法院院长,主持泰克成审判的法官报告解释。

通过研究整个案件档案、一审刑事判决和法律的规定,省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未适用2025年6月24日颁布的第27号通知,该通知由农业与环境部颁布,关于管理濒危、珍贵、稀有物种的规定。该通知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据通知,在附录的濒危、珍贵、稀有物种名单中,白鹇鸡的学名为Lophura nycthemera,属于IIB组(不再属于政府第84号法令规定的IB组,如调查和起诉时那样)。

然而,一审判决认定泰克成被没收的13只个体为“白鹇鸡”,是目前被记录在政府第84号法令IB组的鸟类。审判团宣布泰克成犯有“违反关于保护濒危、珍贵、稀有动物的规定”罪,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b项的规定。

在研究案件档案和法律的规定后,兴安省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成先生宣布判决时适用上述规定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变化。

泰克成的上述行为具有“违反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罪的迹象,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但需要重新调查确定被没收的白鹇鸡个体的价值,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依据。

由于省人民法院院长无权按照复审程序对一审刑事判决提出抗诉,因此兴安省人民法院已向省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建议,依法提出抗诉。

8月13日,兴安省人民检察院院长已对一审判决提出全面抗诉,建议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

同日,省人民法院已作出决定,将泰克成的限制措施从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等待依法对整个案件进行复审审判。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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