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已向各省、市党委和中央机构发送了关于政治体系中机构和组织副职数量指导的文件。
根据指导,对于未实施合并的中央和地方机构、组织,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乡镇级及相当级别的副职数量,以及中央和地方机构、组织内部关键副职的数量,基本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中央和地方机构、组织尚未规定副职最大数量的情况:在中央,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5人;中央党部各委员会、机构的副职按照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执行。
副司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由有权限的级别决定。
副处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按照部委关于处级及相当级别副职数量的规定执行。
在地方,按照省厅局级、乡镇级相当职位副职数量的规定执行。
对于实施合并的中央和地方机构、组织,基于合并多个同级机构、组织而新成立的中央各部委、部门的副职数量。
根据指导,对于尚未规定副职最大数量的部委、部门,指导明确指出,从2个机构合并的部委、部门,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6人。
从3个机构合并的部委、部门,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7人。
对于已有副职最大数量规定的部委、部门,从2个机构合并的部委、部门,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1人。
从3个机构合并的部委、部门,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并确保部委、部门的副部长及相当级别数量不超过7人。
对于从2个机构合并的司局级,副职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1人。
从3个机构合并的司局级,副职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并确保不超过直接上级的副职数量。
关于省、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数量,指导明确指出,对于胡志明市,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2人。
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胡志明市现行规定3人(目前规定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3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6人)。
对于直辖市(实施合并的),基于合并2个省级行政单位而成立的情况,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1人。
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
基于合并3个省级行政单位而成立的情况,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2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3人。
目前规定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2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4人。
对于各省,基于合并2个省而成立的情况,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1人;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
基于合并3个省而成立的情况,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1人;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3人。
目前规定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不超过2人;一类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大数量不超过4人,二类、三类省不超过3人。
对于合并2个省、市的省、市厅局部门,副司长、副处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1人(对于新合并的厅局部门,最大数量不超过2人)。
合并3个省、市,副司长、副处长及相当级别的最大数量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对于新合并的厅局部门,最大数量不超过3人),并确保不超过直接上级的副职数量。
对于特殊厅局...仅存在于1个省、市,实施合并时将保持现行规定的副司长、副处长及相当级别的数量...
指导明确指出副秘书数量为2人,包括1名常务副秘书长和1名副秘书长、人民委员会主席。
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特区有1名人民议会副主席;平均2.5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平均每个委员会、处室及相当级别有2名副职。
基于乡镇、街道、特区的数量,省级党委常委会确定全省、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乡镇级委员会、处室副职的总数。
领导、指导根据面积、人口规模等具体情况决定每个乡镇、街道、特区的副职数量。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